云南“卢荣新”案,先有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后有检、公积极配合查出真凶的圆满结局,笔者认为:这才是冤案纠错的应有之序。 最近网络上先后热炒了云南的两个刑事案件——“卢荣新”案和“洪树华”案。对比两起案情,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笔者深有感触,原因是:该两案不同于大多数冤案纠错是由于“真凶出现”而被动纠错,而是先有法院坚持“卢荣新疑罪从无”,后有检察、公安积极配合查出真凶洪树华的圆满结局。笔者认为:这才是冤案纠错的应有之序。 卢荣新案一审被判死缓、二审改判无罪并当庭释放。理由是“本案一审据以定案的DNA检材提取、鉴定,以及被告人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且经公安机关在二审阶段重新侦查,发现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这意味着二审法院几乎将一审定案证据全部否定和排除。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直接排除非法证据并当庭宣判无罪的情况并不多见,况且还是故意杀人、强奸这样的重罪;在没有“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的情况下,能够做出这样的判决尤为难能可贵。因此,该案也被舆论称赞为“冤假错案纠正制度化探索过程中不多见的司法判例”。 卢荣新案宣判无罪后不久,2017年1月21日,云南省普洱市中院对洪树华强奸、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洪树华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通过媒体对外公布:“这起案件是云南省高院通过二审监督纠错,云南省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云南省公安厅重新侦查、查明真凶,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件。2016年3月,云南省高院依法受理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后,审查发现原判事实不清,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响是否能定罪,遂依法要求云南省检察院阅卷,提出监督意见。云南省检察院审查后,也认为案件证据有重大疑点,遂启动命案通报机制,通报云南省公安厅对卢荣新案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相关检材进行了重新鉴定,发现洪树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及时立案侦查……”从该案审理过程可见,云南法、检、公三家充分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相互配合,抽丝剥茧般梳理证据后抓到真凶,是诉讼制度改革新形势下的成功范例。 但是,作为旁观者不免要问,如果卢荣新案没有“且经公安机关在二审阶段重新侦查,发现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即另有真凶的线索,法院有没有足够勇气直接排除非法证据宣告卢荣新无罪? 笔者相信,答案是肯定的。 诚然,冤案纠错过程中,能够抓到真凶对受害者家属而言是一种很好的抚慰;但冤案纠错恰恰不能指望和依靠抓到真凶。如果抱着“真凶出现”的希望来对待每一起“疑罪”,很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在“疑罪从轻”的观念下长期羁押冤案当事人。云南高院审判法官没有让卢荣新等待太久,说明法官们对证据的认定是充满自信的,不需要用另案的终审槌响来加强自己的内心确信。 当前,正处于我国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毋庸讳言,这一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并不理想,三机关之间或多或少存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用民间通俗的说法是“公安做菜、检察院端菜、法院吃菜”,即公安做出什么样的菜,法院就必须吃什么样的菜。要想在法院审理阶段“退菜”,现实中面临着很大的阻力,涉及到国家赔偿、责任追究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这样的制度设计初衷就是要以审判为中心倒逼起诉、侦查机关严格取证程序,最终实现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 2000年7月,云南杜培武因“真凶出现”被云南高院再审宣告无罪。 2015年12月,云南钱仁风在没有“真凶出现”的情况下,被云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再审宣告无罪。 2017年1月,云南卢荣新被云南高院以事实、证据经查证不实为由二审宣告无罪;同月,真凶洪树华案一审开庭…… 我们期待类似的冤案不会再有,但也明知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完全避免冤案;那么,让我们期待法院类似的冤案改判再审及时一些,更圆满一些。从以前的审判监督程序,提前到二审程序,甚至是一审程序——因为一审承担着事实审这一关键任务,应当尽量做到通过一审就能最大程度阻止冤案,回归冤案纠错应有之序。 卢荣新算是冤案当中的幸运者,卢荣新宣告无罪案本身也应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