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工资是否支付起争执,后赌气约定打赌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驳回起诉判决。 李某英(曾用名李某兰)受吴某雇佣于连城县某竹制品加工厂务工。双方在结算工资时,对2014年6、7月份工资是否已支付产生纠纷。2015年6月2日,双方在镇司法所的调解下,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将2014年6、7月份工资条中“李某兰”签名进行司法笔迹鉴定,同时约定吴某提供2万元,李某英提供1万元作为保证金交由镇司法所所长代为保管,若鉴定结论为“李某英”本人所签,则上述3万元保证金为吴某所有,若鉴定结论为非李某英本人所签,则上述3万元保证金为李某英所有等内容。经笔迹鉴定,“2014年6、7月份工资条中“李某兰”签名字迹与李某英书写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字迹”。后双方就上述协议未能履行而起争执,李某英于2016年7月7日诉至连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吴某按2015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履行支付3万元款项的义务。一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对欠费工资部分应予以支付。但双方2015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带有取巧性、赌博性,不利于维护和弘扬公正、有序之社会风气,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之原则被认定无效,故李某英据此约定要求吴某支付3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同时,希望在法治中国的当下,民众面对纠纷争议,都能够冷静面对,尽可能地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少一分意气用事,多一分社会和谐,从而在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亦能够有助于降低风险,规范社会秩序,弘扬公正、友善之社会风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