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能 内容提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由于《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很多财政部门没有审查据以投诉的质疑和质疑答复是否合法有效,只审查投诉是否符合(财库[2007]1号)规定的需要审查的内容,有时候受理和处理了因无效的质疑和无效质疑答复而提起的投诉,浪费了行政资源,降低了采购效率。而对于已经受理了不该受理的投诉,应创新解决方法——不予处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 案例:2016年11月9日A公司在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后,向代理该项目的招标公司提出质疑。A公司在质疑中称:1、招标公司于10月26日要求所有投标人取回评标样品,违反了招标文件关于样品需要密封作为验收标准的规定;2、在10月25日开标后进行的评标中,有评标专家迟到后,采购人擅自补充评标专家,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招标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答复A公司后,A公司不满意,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的事实和理由与质疑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财政局受理投诉后,向相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材料并要求提出意见和证明材料。供应商B公司发现A公司向招标公司提出的质疑已经超过法定的质疑期限,其质疑违法无效,招标公司对违法无效的质疑所作出的答复也是无效的。B公司认为因为引起投诉的质疑答复是无效的,A公司的投诉也是无效的,财政局不应受理此投诉,即便已经受理也不应继续处理。 问题:一、受理投诉是否要审查质疑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受理了无效投诉后,财政局该如何处理? 点评: 在受理投诉时财政局应审查引起投诉的质疑和质疑答复是否合法有效 一、A公司的质疑超过法定期限,其质疑违法无效。 本案例中,A公司在中标结果公告后,对采购过程中的两个事项(10月26日要求所有投标人取回评标样品,违反了招标文件关于样品需要密封作为验收标准的规定;10月25日开标后进行的评标中,有评标专家迟到后,采购人擅自补充评标专家,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提出质疑,该质疑于11月9日提出。A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投标人,在上述两个事项发生时都在场,都知道,其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在这两个事项发生后就已经知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人提出质疑必须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在11月4日前。A公司于11月9日提出质疑,超过了法定的质疑期限,其质疑违法无效。 二、招标公司对违法无效的质疑进行答复,其答复也是违法无效的。 招标公司本因在接到A公司的质疑后,严格依法审查A公司的质疑是否合法,是否有效。但招标公司没有注意到A公司的质疑事项是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只注意到是对中标结果不满而提出的质疑,没有依法审查A公司提出质疑事项的期限,违法受理了质疑,进而违法答复了质疑。 三、受理投诉时财政局应审查A公司的质疑是否合法有效,针对违法无效的质疑和答复提起的投诉,不应受理。 在受理A公司提起的投诉时,财政局应审查引起投诉的质疑和质疑答复是否合法有效。由于《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只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目前很多财政部门忽视这个工作,只审查投诉是否符合(财库[2007]1号)有关规定,没有全面审查据以投诉的质疑和质疑答复是合法有效,有时候受理和处理了因无效的质疑和无效质疑答复而提起的投诉。本案例中,当地财政局在受理时就没有从质疑本身是否合法有效来审查A公司的投诉。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很显然,本案例中,A公司在超过法定期限后提出质疑,不是依法进行质疑;而当地财政局在受理时并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审查A公司是否依法进行质疑,没有发现A公司的质疑是违法无效的。 受理了无效投诉后,财政局不应继续处理该投诉 一、财政局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受理后,不能将错就错继续处理无效的投诉。 本案例中,A公司的质疑不是依法进行的质疑,其质疑违法无效,而后提起的投诉也因其质疑违法无效而无效,对于无效的投诉,财政局不能继续处理。 二、财政局应不予处理或者终止处理无效投诉。 由于A公司的投诉是无效投诉,对于无效投诉,财政局在受理后应当认定投诉无效而不予处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实务操作中,财政局可以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争取投诉人主动申请撤回投诉,从而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并未注意到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可能因为审查不严而受理了不该受理的投诉(即无效投诉),相关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财政部门在受理了不该受理的投诉时如何处理。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应立案的解决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