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对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唐成良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成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鸿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万元;对两人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河池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唐成良利用担任贵港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商李文君、贵港某集团董事长蒋耀生、贵港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法人代表吴小龙等在工程项目承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房地产建设用地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7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成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8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唐成良在被调查期间,除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收受吴小龙14万元的罪行外,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李文君、蒋耀生贿赂款的事实,且主动交代部分数额明显大于办案机关已掌握部分的数额,后其家属又主动退赔犯罪所得263.5万元,可以认定被告人唐成良具有坦白情节并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法院决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玉林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鸿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规划计划处处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个公司或者企业在承揽项目、结算费用、获取公路建设指标及补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公司或者企业代表人送给的财物共计21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出部分赃款,且在法庭上认罪、悔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唐成良和被告人张鸿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