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广西蒙山县原副县长盘远和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广西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盘远和被指控多次收受贿款共计445万元。 公诉机关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盘远和利用其先后担任桂林市兴安县武装部政委、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易先斌、曾令国、黄奎南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45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显示,盘远和的受贿线路几乎与其分管职能工作一脉相承。从其担任武装部政委开始通过利用土地拍卖、集资房建设等途径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和名表,再到其担任蒙山县副县长期间依然利用其分管城建及市政工作职能疯狂敛财。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盘远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并就案件争议的焦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人盘远和对公诉人所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他在庭审过程中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对自己的犯罪行感到深深的悔意,真诚地恳请法庭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