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叶国建) 土地征收补偿款是村民赖以生存的“命根钱”,本应足额发放到村民手中,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却有三名村干部非但没有把百姓的事情办好办实,反倒辜负村民信任,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贪污土地补偿款27万余元,最终逃不过“伸手必被抓”的命运。11月16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三名村干部被判刑。 经查,2009年,玉铁高速和合唇铁路项目征收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村民小组部分土地,共发放补偿款863万多元。2010年4月,时任该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出纳的欧某贤、欧某枢、欧某茂利用共同管理、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在未经村民集体讨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土地补偿款19万元借给他人使用,直至2014年7月才将该公款归还。2012年春节前后,欧某贤、欧某枢、欧某茂在未经村民集体讨论同意的情况下,与8名所谓“队委”(另案处理)以处理土地纠纷的名义密谋私分了8万元土地补偿款。归案后,欧某贤、欧某枢、欧某茂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欧某贤、欧某枢、欧某茂利用管理、经手土地补偿款的便利条件,侵吞、窃取、挪用土地补偿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欧某贤合并刑期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欧某枢合并刑期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欧某茂合并刑期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鉴于被告人欧某枢、欧某茂已年满75周岁,缓刑一年六个月。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