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下称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家口经开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5月13日,张家口市经开区检察院收到一份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20多岁的女子左某于5月2日傍晚向警方报案,称一个微信名为“转角遇见你”的人加她为好友后聊天,并约定见面。当天下午两点多,这名男网友接上左某,开车到郊区一个偏僻的桥洞下,要在车上和左某发生性关系。左某不同意,而男网友拿出电棍,威胁“再喊就弄死你”。左某看他身强体壮,周围又没人,遂放弃反抗。事后,她向警方报案。 按照左某描述的线路,警方调取路口监控视频,确定了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并于次日将犯罪嫌疑人姜某抓获。 姜某到案后,对强奸行为矢口否认。警方从姜某的手机中提取了他们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姜某与左某在微信上以800元的价格约定卖淫嫖娼,那怎么是强奸呢?当左某看到微信聊天记录时,她承认和姜某通过微信约定卖淫,但因姜某没有付钱,所以她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最终姜某使用暴力强奸了她。那这一行为该如何定性? 现有证据中,案发现场有姜某的DNA,还从他家中搜出了他当时使用的电棍。但是,在证据面前,姜某仍否认去过现场,更不承认强奸了左某。承办检察官仔细审阅案卷后,认为该案存在很多疑点。首先,双方是否发生过性行为?左某报案后,法医在她体内没有提取到姜某的DNA。对此,左某称姜某没有体内射精,而是用卫生纸擦掉了。其次,双方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左某的意志,这方面证据不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左某上嫌疑人的车是为了进行卖淫活动,所以其控诉的可信度不高。第三,对于姜某是否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证据不足。虽然从姜某家中搜出了电棍,且经左某辨认,但姜某却否认车上有电棍,否认用电棍威胁和击打过左某。综合分析,承办检察官认为仅凭现有证据,该案构不成强奸罪。 办案检察官将案件向院里作了汇报后,领导认为其中必有隐情,可以先向报案人了解更详细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在向左某了解案情时,左某说到的一个细节引起检察官的注意,“那个男的就从车上的手扣储物箱中拿出一个电棍吓唬我,挣扎时电棍伤了我手臂”。检察官想起左某的伤情,照片显示,她皮肤上被电棍击伤的是两个小红点,旁边标尺显示距离为13毫米。于是检察官立即和警方沟通,让他们尽快提供电棍两个电击点之间的距离。很快,数据被传回,是13毫米。看来,左某讲的是真话,姜某很可能用电棍击打过她。 承办检察官一方面要求警方尽快补充以下证据:一是对电棍上的物质,尤其是电击头上的生物检材做DNA鉴定,看是否有左某的DNA。二是对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进一步取证。三是对左某的手机做技术恢复(左某担心查到其卖淫行为,已将微信程序删除)。另一方面,他们决定以左某身上的电击伤痕为突破口,提讯姜某。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姜某依旧拒不承认到过案发现场、不承认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但检察官确认车牌号为冀G××××的灰色小轿车一直是他在开后,再抛出监控视频记载的信息(案发当天下午15时28分开车驶向了案发地,16时42分返回),他解释说自己“和那个女的聊了会儿”。当问他是否去过桥洞时,他依旧否认,可面对桥洞处提取到有他DNA的卫生纸,他表示“我再好好想一想”。检察官没给他留下考虑的时间,“你用电棍伤害过左某没?根据伤痕比对和科学鉴定,左某手臂上的伤痕确与你持有的电棍吻合。”沉默了十分钟,姜某终于开口了:“我去过那个桥洞下,和那女的发生了性关系,是自愿的,我没有强迫她。”他承认两人在车上说话时他拿着电棍,可能在双方撕扯的过程中碰到了对方。同时,他还承认自己没有支付左某事先约定的费用。 2016年5月20日,开发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姜某。8月24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二人之前约定支付钱财双方发生性关系,但姜某并未支付钱财,在案发地点相对偏僻,被害人左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姜某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左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