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日早上上班后发现其所在的临邑县翟家镇政府财政所被盗现金3000余元,其所有的斯图铃牌手表也被盗了。被盗的3000余元现金,有154.50元的现金记账,剩余的3000元是先进纳税单位应付未领的钱,这笔款自2014年5月份其与上一任财政所所长交接的时候就一直放在财政所保险柜内。 2、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临邑县翟家镇政府财政所被盗现场及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斯图铃牌石英手表并经被害人张某辨认的情况。 3、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2)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追回的赃物斯图铃牌石英手表一块发还被害人。 (3)临邑县翟家镇财政所证明、现金日记账、报销凭证、交接手续,证实案发前翟家镇财政所库存现金3154.56元,该款项全部被盗。 4、被告人曾玉东供述与辩解,证实在其家中搜出来的斯图铃石英手表是在乐陵或者阳信盗窃乡镇府的时候偷来的,具体在哪偷得记不清了。 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被盗斯图铃石英手表评估价值为656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在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斯图铃石英手表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人张某证言及翟家镇财政所证明、现金日记账、报销凭证、交接手续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在临邑县翟家镇财政所盗窃现金3000余元及价值656元的斯图铃石英手表的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实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影证言,证实其丈夫曾玉东于2014年9月5日中午回到的家。回家时他提着一个橘黄色的布袋,上面有“德州”、“乐陵”字样,里面装有一些茶叶,一部白色直板的步步高手机,塑料袋包好的四条烟,四块手表(其中一块是依波牌手表,一块上面有字母“STUHRLING”),还有一个正方体红色小盒,里面装有两个玉手镯,一串铜钱(五个铜钱)。当时他手里还拿着一件迷彩服上衣。他回来时身上穿着一件灰色的短袖和牛仔裤,一双黑色的鞋。他给我邮政银行的卡6221885081030809418汇过钱,三次(33600元、43000元、35000元)共汇入111600元。他要银行卡账号时说他在山东。 2、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乐陵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被告人家中搜出布鞋一双、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尾号9418)、迷彩上衣一件,并予以扣押。 3、黑色胶底布鞋一双、迷彩服上衣一件、邮储银行储蓄卡一张、存单一张。 4、书证 (1)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并抓获被告人曾玉东的过程。 (2)交出材料、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曾玉东妻子张某影向公安机关交出被告人盗窃所得赃款。 (3)曾玉东开户及存取款明细,证实被告人曾玉东将盗窃所得赃款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转到张某影银行卡的事实。 (4)张某影银行卡存取款明细,证实其收到被告人曾玉东汇入其账户的赃款。 (5)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作案时所用的头套、螺丝刀、自行车经查找未果。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曾玉东户籍信息情况。 (7)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2011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前科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与本案事实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