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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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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玉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3、被告人曾玉东供述与辩解,证实从联通营业厅离开以后,其在街上转悠,没走多远发现了一个派出所,派出所旁边盖得有新楼。其从新楼一侧的围墙边爬进院里,转到楼后用打火机烧开纱窗,从窗户爬进去里面是一个户籍室

3、被告人曾玉东供述与辩解,证实从联通营业厅离开以后,其在街上转悠,没走多远发现了一个派出所,派出所旁边盖得有新楼。其从新楼一侧的围墙边爬进院里,转到楼后用打火机烧开纱窗,从窗户爬进去里面是一个户籍室,抽屉里面有一些零钱,也就有10多块钱,把钱装在口袋里离开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盗窃事实。

(九)2014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山东省乐陵市花园镇政府,在二楼党建办公室内盗窃现金24700余元。案发后赃款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

1、证人证言

(1)杨某明证言证实,其是花园镇政府镇长。2014年8月31日7时许,花园镇政府办公室主任马某给其打电话说其办公室被撬了,其赶到办公室查看后未丢失钱物。但是镇政府党建办公室被盗,马某放在办公桌左侧抽屉的8000余元现金被盗,王某放在靠西墙小橱柜抽屉内的16400元现金被盗。

(2)王某证言证实,其是花园镇政府组织委员。2014年8月31日7时许,其接到马某电话说办公室被盗,其8点钟赶到办公室,发现其保管的各村小额保险款计16400元被盗。这些钱是用红色的纸包包着,一个村一个包。

(3)马某证言证实,其是花园镇政府办公室主任。2014年8月30日晚上其值班,到凌晨2时睡觉,晚上也没有听到什么异常情况。31日6时30分左右,其发现其在二楼的办公室被盗,丢失现金8300余元。同办公室的王某丢失现金16000余元。其他办公室也进人了。其就打电话告诉了镇长杨某明,然后报警。

2、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花园镇政府多个办公室被盗案现场及被告人曾玉东指认其在花园镇政府财政所、镇长办公室、党建办公室盗窃作案地点情况。

3、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追回赃款发还被害人。

4、被告人曾玉东供述与辩解,证实上次偷完之后,其白天骑自行车在乐陵市的乡镇公路上转悠,来到了一个乡镇上(花园镇)。等到第二天凌晨的两三点钟,其戴上头套、手套、两把一字螺丝刀别在腰后面,就去了这个乡政府,、大门没锁,走到办公楼二楼,用螺丝刀撬开几间办公室的门。在其中的一间办公室里,有两张办公桌对着,在其中一个桌子没锁的抽屉里有8000多元现金,偷出来装在自己口袋里,在对面的桌子抽屉里有16000多元现金,也偷出来装在了自己口袋里,偷完这些钱以后就赶紧离开了这里。这次偷了24000多元钱。把这些钱存入其邮政储蓄卡后,在一个乡镇的ATM机上将钱转到妻子张某影的邮政卡上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盗窃现金24700余元的事实。

(十)2014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山东省临邑县翟家镇政府财政所盗窃现金3150余元,斯图铃牌石英手表一块,经物价鉴定为656元。案发后斯图铃牌石英手表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