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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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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玉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3)苏某栋证言证实,其是朱集镇财政所所长。2014年8月28日朱集镇财政所被盗现金878.56元,当时这些钱都是其放在保险柜的,其中有朱集镇财政所预算内余额323.19元、预算外余额90.87元、风险基金余额464.50元,报案

(3)苏某栋证言证实,其是朱集镇财政所所长。2014年8月28日朱集镇财政所被盗现金878.56元,当时这些钱都是其放在保险柜的,其中有朱集镇财政所预算内余额323.19元、预算外余额90.87元、风险基金余额464.50元,报案时只说被盗878元,没说零头。

2、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朱集镇政府财政所被盗现场及被告人指认其在朱集镇政府财政所盗窃作案地点情况。

4、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28日乐陵市朱集镇政府财政所工作人员王某琳报案称财政所保险柜被撬,被盗现金878元,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2)交出材料、现金日记账,证实朱集镇财政所2014年8月28日被盗现金878.56元及该款项的具体来源。

5、被告人曾玉东供述与辩解,证实离开阳信县以后,其骑自行车来到乐陵市。通过问路边的人来到了一个乡镇上(朱集镇),白天看好了镇政府驻地的位置。第二天凌晨一、两点钟,其去了这个乡政府,戴上头套、手套,两把一字螺丝刀别在腰后面,从锁着的大门上面爬了进去。转到了办公楼后面,从窗户爬进去。找到之前看好的办公室,用一字螺丝刀撬了一下门锁位置的门框,然后用一张白天在路边捡的硬卡片插到门框里打开门锁,屋里办公桌上的抽屉没锁,翻了一遍抽屉,没有找到现金和值钱的东西。把桌子边的保险柜放倒地上,用两个螺丝刀并在一起沿着保险柜的门缝撬开,看到里面没钱,然后就出去了。又进到旁边的一间没有锁门的办公室,没有东西就出来,离开了这个乡政府。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财政所现金日记账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盗窃现金878元的事实,对被告人称没有偷到钱的辩解不予采纳。

(四)2014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乐陵市公安局朱集派出所户籍室盗窃现金7215元。案发后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苏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凌晨5时许,朱集镇派出所户籍室被盗。户籍室从北向南数第一张写字台的抽屉中(第二个抽屉)存放有户籍证明、户籍业务费等费用共计现金1715元,其中有15张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从北往南数第二张写字台第二个抽屉存放有身份证工本费5500元现金,共计7215元被盗。

2、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朱集派出所户籍室被盗案现场及被告人指认其在朱集派出所户籍室盗窃作案地点情况。

3、足迹分析意见书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鞋印与被告人曾玉东所穿的黑色胶底布鞋花纹类型相同。

4、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追回赃款发还被害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