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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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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玉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5、被告人曾玉东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23号后的一两天后,其骑自行车来到阳信县一个镇政府附近,白天骑自行车在这个乡镇政府周围踩点,晚上就睡在附近的地里。到了半夜里,穿上迷彩服,带上头套,手套,把两把

5、被告人曾玉东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23号后的一两天后,其骑自行车来到阳信县一个镇政府附近,白天骑自行车在这个乡镇政府周围踩点,晚上就睡在附近的地里。到了半夜里,穿上迷彩服,带上头套,手套,把两把螺丝刀别在腰后面,从政府大院的大门进来,在办公楼窗户爬到楼梯处上到二楼。在二楼靠近楼梯的一个防盗门办公室停下,用两个螺丝刀撬开防盗门。在办公室里,记得里面有个保险柜,撬开保险柜,把里面的钱拿出来装在口袋里,就赶紧离开了现场。这次大概偷了30000多块钱。后来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邮政储蓄所将这些钱汇到媳妇张某影的邮政储蓄卡里面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人李某燕对被盗款项数额具有详细描述,并能够与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盗窃现金32200元的犯罪事实,故认定被告人盗窃数额应为32200元。

(二)2014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山东省庆云县尚堂镇联通营业部内盗窃蓝色小神龙牌G5500型游戏机一部,经物价评估价值为13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胡某琳证言证实,其是庆云县尚堂镇联通营业部的营业员,2014年8月27日凌晨其所在的庆云县尚堂镇联通营业部被盗,丢失小神龙G5500游戏机一台。

(2)王某伟证言证实,其是庆云县尚堂镇联通营业部的接线员,2014年8月27日凌晨其所在的庆云县尚堂镇联通营业部被盗,丢失小神龙G5500游戏机一台,其就报警了。

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庆云县尚堂镇联通营业厅被盗现场及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搜出被盗的小神龙牌G5500型游戏机并经被害人胡某琳辨认情况。

3、足迹分析意见书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鞋印与被告人曾玉东所穿的黑色胶底布鞋花纹类型相同。

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搜查出的小神龙牌G5500型游戏机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5、被告人曾玉东供述证实,其只在阳信和乐陵盗窃过,蓝色小神龙牌G5500游戏机是其在德州做火车去许昌的时候,在火车上花了170元钱买的。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提交的搜查笔录及照片及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小神龙G5500型游戏机系被告人盗窃所得,应予认定。对被告人称是自己在火车上购买的辩解不予采纳。

(三)2014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乐陵市朱集镇政府财政所盗窃现金878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王某琳证言证实,其是乐陵市朱集镇财政所的工作人员。2014年8月28日凌晨,朱集镇政府财政所保险柜被撬,被盗现金878元,这些钱是很长时候放到里面的,具体面值记不清了。

(2)王某森证言证实,其是乐陵市朱集镇政府门卫。2014年8月28日凌晨,朱集镇政府财政所的保险柜被撬,现金被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