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第1起(惠民县胡集镇联通营业厅、邮政局、农村信用社被盗案)、第2起(惠民县桑落墅镇农村信用社家属院、邮政局三农服务站、邮政局后院宿舍被盗案)、第3起(阳信县水落坡镇财政所被盗案)、第5起(阳信县翟王镇政府财政所被盗案)盗窃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不予认可,不能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公诉机关虽然针对第2、5起指控提交了足迹分析意见书,但该结论仅能证实被盗现场提取的鞋印与被告人所穿的黑色胶底布鞋花纹类型相同,不能证实确系被告人作案所留,故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玉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其仍不思悔改,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作案手段、情节恶劣,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玉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玉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六千八百九十三元,剩余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一百零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兴明 审 判 员 解秀娜 人民陪审员 徐 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