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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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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玉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7、被告人曾玉东供述与辩解,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骑自行车在乐陵市的乡镇公路上转悠。通过问路来到了一个乡镇上(郭家街道办事处)。等到第二天凌晨的一两点钟,就去了这个乡政府的大门口,从敞着的大门走了进

7、被告人曾玉东供述与辩解,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骑自行车在乐陵市的乡镇公路上转悠。通过问路来到了一个乡镇上(郭家街道办事处)。等到第二天凌晨的一两点钟,就去了这个乡政府的大门口,从敞着的大门走了进去。里面的办公室是一排平房,窗户都没有锁,从窗户进入办公室里。从其中一间办公室的办公桌旁边的小柜子里发现一个档案袋,档案袋里装着20000元钱现金,柜子里还有10000元钱现金,并顺手从柜子里找了一个布袋子装钱。在其它办公室里面还偷了几千元钱和一块手表,具体多少钱和什么样的手表都记不清了,偷完以后就离开了现场。自己骑自行车到乐陵市一个乡镇的邮政所里,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邮政银行卡,然后把这次偷的钱和上次在派出所偷来的钱总共有40000多元钱,一起存在了这张卡里,存完以后通过ATM机将这些钱转到了妻子张某影的账号里面,偷来的这块手表带回家里了。

8、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依波牌手表评估价值为1286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盗窃现金41600元及价值1286元的手表的事实。

(六)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乐陵市铁营镇政府,盗窃现金15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其是铁营镇循环经济示范园主任,其在铁营镇政府北屋西数第二间办公室被盗现金150余元,其中一张面值100元的,其他的是面值20元、10元的,具体多少钱也没数过。

2、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铁营镇政府被盗案的现场及被告人指认其在铁营镇政府西数第二间办公室(被害人系刘某)盗窃作案地点。

4、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5、被告人曾玉东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存完钱以后,骑自行车在乐陵市的乡镇公路上转悠。问路来到了铁营镇,那天指认这个现场时才知道是铁营镇政府。等到第二天凌晨一、两点钟,就去了乡政府。用灰色长袜套在头上,带上手套,两把一字螺丝刀别在腰后面,从乡政府旁边的围墙爬进去,里面是一排一排的平房。有一间办公室内门还有卧室,窗户没锁,其把里面的抽屉翻了一遍,没有找到钱就离开了这间办公室。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虽然被告人辩解称这次没有偷到钱,但被害人刘某陈述详细证实了被盗现金150元的事实,对该项指控,应认定为被告人盗窃现金150元。

(七)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乐陵市铁营镇联通营业厅盗窃现金1800余元。案发后被盗款已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

1、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