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乐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玉东,男,汉族,1984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陵市看守所。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玉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王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证人张某、张某娟出庭作证,被告人曾玉东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滨州市惠民县胡集镇联通营业厅盗窃现金4300余元,随后在南侧相邻的惠民县邮政局内盗窃现金300余元,在北200米处惠民县农村信用社二楼办公室内盗窃价值50元的纪念币一枚。 2、2014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在滨州市惠民县农村信用社桑落墅信用社家属院宿舍内盗窃现金8000元,在农信社西邻的邮政局三农服务站内盗窃现金700余元,在邮政局后院宿舍内盗窃价值600余元的戒指一枚、价值200元的玉戒指一枚、价值200元的珍珠项链一串和现金100余元。 3、2014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在滨州市阳信县水落坡镇财政所办公室盗窃现金5062元。 4、2014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山东省阳信县劳店镇政府二楼财政所办公室盗窃现金30000余元。 5、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趁滨州市阳信县翟王镇政府无人之机进入镇政府二楼财政所办公室盗窃现金34317元。 6、2014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山东省庆云县尚堂镇联通营业部内盗窃蓝色小神龙牌G5500型游戏机一部,经物价评估价值为135元。 7、2014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乐陵市朱集镇政府财政所办公室盗窃现金878元。 8、2014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山东省乐陵市朱集派出所户籍室盗窃现金7215余元。 9、2014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政府,从院北侧一排办公室东数第二间书记办公室盗窃现金30000元,从东数第九间政协联络员办公室盗窃现金8600元,从东数第八间群众工作办公室盗窃现金3000元和依波表一块,经物价评估价值为1286元。 10、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山东省乐陵市铁营镇政府院子,从西数第一间办公室盗窃现金100余元。 11、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山东省乐陵市铁营镇联通营业厅盗窃现金1800余元。 12、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山东省乐陵市铁营派出所户籍室盗窃现金10余元。 13、2014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山东省乐陵市花园镇政府,在二楼西数第六间办公室内盗窃现金24400元。 14、2014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山东省临邑县翟家镇政府盗窃现金3000余元,斯图铃牌石英手表一块,经物价评估价值为656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玉东盗窃案件14起,涉案总价值16490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玉东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