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娟证言证实,其是铁营联通营业厅的营业员。2014年8月30日凌晨铁营联通营业厅被盗现金1800余元。这些钱有案发前一天的营业款1724.01元,面值百元的有十五六张,面值五十元的有两张,其余的都是些面值10元、5元、1元的。平时营业厅都是当天报前一天的账,这次本应30号报账但是钱被盗了,加上营业厅平时还有几十元零钱留存,总的被盗数额是1800元左右。 (2)宋某奎证言证实,其是铁营镇联通营业厅经理,2014年8月30日6时左右,其营业厅员工张某娟打电话说营业厅被盗了,其赶到营业厅,发现保险柜被撬,保险柜里的现金1800余元被盗。其就报警了。 2、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铁营镇联通营业厅被盗案现场及被告人指认其在铁营镇联通营业厅盗窃作案地点情况。 3、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30日铁营镇联通营业厅经理宋某奎报案称其员工张某娟发现营业厅保险柜被撬,被盗现金1800元。 (2)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追回赃款发还被害人。 (3)铁营联通营业厅收入明细一份,证实2014年8月29日该营业厅的收入是1724.01元 4、被告人曾玉东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离开铁营镇政府办公室后,从乡政府后院翻墙进入旁边的联通营业厅后院,来到营业厅的后门,用手使劲拉开门进入营业厅,屋里有一个保险柜,保险柜上面有一个小抽屉,用螺丝刀撬开这个小抽屉,里面有几百块钱,全部偷出来装在自己口袋里,从后院的院门离开了这里。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供述在铁营联通营业厅偷了六七百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人证言及铁营联通营业厅收入明细、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盗窃现金1800余元的犯罪事实。 (八)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乐陵市铁营派出所户籍室盗窃现金10余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董某刚证言证实,其是乐陵市公安局铁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2014年8月30日上午其接到报警称铁营联通营业厅被盗。后发现铁营派出所户籍室被盗现金10余元。 (2)付某证言证实,其是乐陵市公安局铁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2014年8月30日早上上班时发现户籍大厅(已锁)北侧窗户开着,纱窗下半部分被损坏。值班民警告诉其户籍大厅凌晨被盗。刑警大队勘验完毕后其检查户籍大厅内的物品,发现户籍大厅内的抽屉里的10余元现金被盗。 2、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铁营派出所户籍室被盗案现场及告人指认其在铁营派出所盗窃作案地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