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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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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玉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5、被告人曾玉东供述与辩解,证实离开朱集镇政府以后,因为没有偷到钱,其骑自行车在街上转悠,看到路边有一个派出所,想进去碰碰运气。从靠着马路的栅栏墙爬进去,转到派出所楼后面,看到有一个窗户没有锁,就用打

5、被告人曾玉东供述与辩解,证实离开朱集镇政府以后,因为没有偷到钱,其骑自行车在街上转悠,看到路边有一个派出所,想进去碰碰运气。从靠着马路的栅栏墙爬进去,转到派出所楼后面,看到有一个窗户没有锁,就用打火机烧开这个窗户的纱窗。爬进去以后,是一个户籍室,屋里的办公桌抽屉没有锁,从两个抽屉里拿出一些钱来装进衣兜里离开了现场。大概有5000多元钱,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这些钱有100元面值的,也有一些零钱。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人苏某证言详细叙述了被盗现金的数额,特征,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盗窃现金7215元的事实。

(五)2014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窜至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在书记办公室盗窃现金30000元,在政协联络员办公室盗窃现金8600元,在群众工作办公室盗窃现金3000元和依波牌手表一块,经物价评估手表价值为1286元。案发后被盗款、物均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

1、被害人陈述

(1)张某龙陈述证实,其是郭家街道办事处书记,2014年8月29日凌晨其在郭家街道办事处北屋东数第二间的办公室被盗现金30000元,都是面值100元的成捆的。其中20000元是别人还给他的,放在档案袋里,另外10000元是其准备还债的。

(2)马某瑞陈述证实,其是郭家街道办事处副书记,2014年8月29日凌晨其放在办公桌右边第一个抽屉的信封里的7500多元、还有放在抽屉内的1100元现金,共计8600余元被盗。

(3)陈某杰陈述证实,其是郭家街道办事处管区书记,2014年8月29日凌晨其在郭家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室“群众工作办公室”被盗现金3000元(都是面值100元的,有30张),另有一块依波牌石英手表也被盗了。

2、证人程某证言证实,其是郭家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工作人员,2014年8月29日凌晨郭家街道办事处多个办公室被盗,其报的警。

3、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乐陵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被告人家中搜查出印有“德州市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推进会议”字样的布袋及依波牌石英手表。

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郭家街道办事处多间办公室被盗案现场、被告人指认其在郭家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室盗窃作案的地点及张某龙辨认其被盗的印有“德州市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推进会议”字样的布袋、陈某杰辨认其被盗的依波牌石英手表情况。

5、物证

印有“德州市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推进会议”黄色布袋一个,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物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6、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29日郭家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工作人员报警,郭家街道办事处多个办公室被盗。

(2)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搜查出依波牌手表并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