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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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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玉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1、被害人高某东陈述,证实2014年8月22日凌晨3时左右,其位于滨州市惠民县农村信用社桑落墅信用社家属院被盗,丢失现金8000元左右。通过监控看,偷东西的男子一米七多,头上戴着头套,穿一件条格式的上衣。还听说信

1、被害人高某东陈述,证实2014年8月22日凌晨3时左右,其位于滨州市惠民县农村信用社桑落墅信用社家属院被盗,丢失现金8000元左右。通过监控看,偷东西的男子一米七多,头上戴着头套,穿一件条格式的上衣。还听说信用社二楼办公室也被人翻了,丢失一瓶白酒。信用社西边的邮政储蓄、联通也被盗了。

2、被害人韩某民陈述,证实其负责的中国邮政桑落墅镇三农服务店被盗现金700余元。

3、被害人孔某娟陈述,证实2014年8月22日凌晨桑落墅邮政储蓄宿舍被盗,其丢失彩金戒指一枚、玉石戒指一枚、现金100余元。其对桌刘丙丢失珍珠项链一条。听说邮政储蓄旁边的三农服务站、农村信用社、联通营业厅也被盗了。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惠民县农村信用社桑落墅信用社高某东住所、惠民县桑落墅镇邮政三农服务站、惠民县桑落墅镇中国邮政储蓄宿舍被盗现场情况。

5、足迹分析意见书,证实惠民县农村信用社桑落墅信用社家属院宿舍高某东住宅、中国邮政桑落墅三农服务站被盗现场提取的鞋印与被告人曾玉东所穿的黑色布鞋花纹类型相同。

6、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对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辩解称,关于该起盗窃事实,被盗地点是否去过记不清了。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即2014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在滨州市阳信县水落坡镇财政所办公室盗窃现金5062元。

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明:

1、张某德证言证实,其是水落坡镇财政所所长,2014年8月23日凌晨,财政所被盗现金5000余元,在监控中看见盗窃的男子戴头套、手套、拿着工具进来的。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阳信县水落坡镇政府财政所被盗现场情况。

3、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对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曾玉东辩解称,其没有去阳信县水落坡镇政府盗窃。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即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曾玉东趁滨州市阳信县翟王镇政府无人之机进入镇政府二楼财政所办公室盗窃现金34317元。

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马某芳证言,证实其是水落坡镇财政所副所长,2014年8月26日凌晨,财政所保险柜被撬开了,被盗现金34317元。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阳信县翟王镇政府财政所被盗现场情况。

3、足迹分析意见书,证实山东省阳信县翟王镇政府财政所被盗现场提取的鞋印与被告人曾玉东所穿的黑色布鞋花纹类型相同。

4、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对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曾玉东辩解称,其没有去过阳信县翟王镇政府盗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