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金山房地产公司与六建福州公司曾通过书面协议约定,金山房地产公司以金海商贸中心二层部分店面抵六建福州公司工程款,但该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应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金山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和通知内容,将抵偿工程款的部分店面与六建福州公司指定的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备案登记和权属变更登记。后因金山房地产公司拖欠税款,讼争的用于抵偿工程款的部分店面被变卖,案外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应视为双方约定以店面抵工程款的事实不成立,对协议书约定金海商贸中心二层店面折抵工程款3456810元的事实,不予确认。综上,确认金山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给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工程款总额为29573004元,根据闽建公司的鉴定结论,讼争金海商贸中心工程总造价为31798367元,金山房地产公司尚欠工程款为2225363元。 三、金山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六建福州公司停工损失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问题。 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提供金海商贸中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工期延误停工损失汇总表》、1999年9月6日《停工情况报告》、2000年4月27日《停工待料报告》、2001年1月3日《停工报告》、2005年1月31日《停工报告》,主张根据合同约定,金山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应向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支付14584838元违约金,并赔偿停工损失7031068元。 金山房地产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并认为该证据系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力。 一审法院认为,六建福州公司与金山房地产公司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停工损失问题,进行了多次约定:1、1997年12月28日的《施工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按日千分之零点五计息,停工责任在金山房地产公司,由金山房地产公司承担经济损失,相应顺延工期。2、1999年10月12日的《补充协议条款2》约定,违约方必须承担因违约给守约方带来的经济损失。3、2001年3月22日的《塔楼结构施工协议》约定,未按时付款,由区建设局进行处理。4、2001年11月29日的《补充协议书》约定,未按时付款,由区建设局作出处理,并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5、2004年6月10日的《补充协议》约定,未按时付款顺延工期,并按无法支付的金额每日千分之零点三支付违约金,如超过10天,按双倍支付违约金。6、2005年7月1日协调会纪要约定,在未核算之前,双方同意以讼争工程部分商品房作为历史工程款的保障。7、2005年7月23日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委托一家工程造价鉴定单位,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金山房地产公司预留部分房产,作为已完工程结算款及保修款的保障物;桩基工程款另行订立协议;关于违约金和停工损失争议,由双方另行商议,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8、2005年7月26日,双方与闽都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由于讼争合同和补充协议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和停工损失多次进行约定,且最后约定由双方另行商议,故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存在多个标准,属于不确定状态,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主张以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合同及补充协议,且履行期间涉及桩基工程款抵押担保和以房抵款的约定,故无法确认金山房地产公司所拖欠的工程进度款的具体时间和款额,金山房地产公司所拖欠的2225363元款项,应视为拖欠的工程结算款。金山房地产公司应承担支付拖欠工程的责任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金山房地产公司与六建福州公司签订的交接单,讼争工程于2005年10月10日交付给金山房地产公司,讼争工程的交付时间视为金山房地产公司应付款的时间。金山房地产公司应自2005年10月11日起,以2225363元工程款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1.3倍计算违约金。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主张自1999年6月29日起以付款差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零点五暂计算自起诉之日为14584838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鉴于金山房地产公司已经承担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再要求赔偿逾期付款导致的停工损失,属重复主张,一审法院对此,亦不予支持。本案虽然存在多次停工的事实,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桩基工程款抵押担保和以房抵款的问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主张逾期付款造成的停工损失亦不应由金山房地产公司赔偿。再者,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提供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汇总表系其单方编制,金山房地产公司不予认可,故其主张施工机械停置损失、订货合同违约损失、停工工资损失、模板及支架租金损失、外墙钢管架租金损失、用水用电损失共计7031068元,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对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主张金山房地产公司赔偿其逾期付款的停工损失7031068元,不予支持。 四、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对讼争金海商贸中心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金山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工程质保金问题。 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其享有讼争工程金海商贸中心拍卖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并提供金山房地产公司1999年7月9日开具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载明金山房地产公司收到金海商贸中心工程质量保证金50万元,主张金山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