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6日,金山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六建福州公司(乙方)签署一份交接单,内容为:截止2005年10月10日,甲、乙双方对“马尾金海商贸中心”大楼由乙方施工部分应界定完毕,乙方所有人员、物品、设备等均已撤出马尾“金海商贸中心”项目工地,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再承担成品保护责任。 2006年2月21日,闽都公司出具了讼争工程《审核报告书》。 2006年6月23日,经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主持作出《关于金海商贸中心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问题协调会议备忘录》,讼争工程由区质量监督站、区建设局按常规处理给予竣工验收备案。 2006年10月12日,讼争金海商贸中心大楼通过马尾区规划办公室的规划验收。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经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申请,金山房地产公司、第三人彭金海同意,对讼争的六建福州公司施工的福州马尾金海商贸中心大楼工程造价依法委托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建公司)进行鉴定。2008年12月29日,闽建公司作出第一次《鉴定报告》。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报告》不断提出意见,闽建公司先后于2010年7月10日、2011年4月9日又作出二次《鉴定报告》。但双方当事人对此仍不满意,闽建公司又在2011年6月10日作出闽建价咨(2011)0612号《鉴定报告》补充修改稿,结论为马尾金海商贸中心大楼已完工程造价为31798367元。 另查明,1996年9月8日,六建福州公司聘任彭金海为该公司业务副经理。六建福州公司为承建马尾金海商贸中心工程需要,设立六建福州公司直属分公司负责项目施工管理,委任彭金海为经理。1998年2月26日,六建福州公司为甲方与第三人六建福州公司直属分公司彭金海为乙方签订一份《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经研究同意由彭金海同志代表承包马尾金海商贸中心项目同甲方签订承包责任书。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项目,马尾金海商贸中心;工程造价36992383元。二、乙方作为甲方的下属施工单位,必须在公司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做好各项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汇编工作。除应交给业主外,必须送一份甲方存档。如发现乙方没有健全的内页资料,甲方有权责令补办完整的内页资料。三、乙方在马尾商贸中心工程中,按工程总造价的3%向公司上交管理费,乙方必须按每期所收工程进度款的比例上交给公司。凡国家政策规定的一切税费及地方性收费均由乙方负责。公司预留总造价的1.5%的所得税,待该项目验收结算并办妥成本核算以后,多还少补。四、乙方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每月应按公司财务科的要求上报当月进度计划及财务收付成本核算清单,将当月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存档。凡未送工程进度计划及财务报表的,公司有权督促实行。五、乙方的财务管理受甲方监督,乙方的工程款必须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保证专款专用等。 2006年2月9日,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以金山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彭金海为第三人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0日将该案移送到福建高院审理。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向福建高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双方已解除《施工合同》及后续系列补充协议、合同;2、判令金山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欠款13717543元并退还质保金50万元;3、判令金山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584838元(暂计至起诉日,应计至欠款付清日);4、判令金山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停工损失7031068元;5、判令其享有讼争工程金海商贸中心拍卖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6、判令金山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讼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效力认定和是否已经解除问题;二、本案讼争工程造价的确定,金山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认定以及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三、金山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停工损失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四、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对讼争金海商贸中心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工程质保金是否应当返还问题。 一、讼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效力,以及讼争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已经解除问题。 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提供其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主要有1997年12月28日《施工合同》、1998年4月20日《围护桩工程施工合同》、1999年6月16日、10月12日《补充协议条款1》和《补充协议条款2》、2001年3月22日《塔楼结构施工协议》、2001年11月29日《补充协议书》、2004年6月10日《补充协议》。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主张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六建福州公司与金山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金海商贸中心大楼工程项目承发包关系,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属合法有效。因金山房地产公司多次违约,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多次协调,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根据2005年7月23日《协议书》,双方实际上已经解除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并完成讼争工程移交工作,包括已完工程量界定,讼争结算资料移交及施工现场的交接。 金山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双方多次订立补充协议,主要是对工程施工、工程工期、工程款项支付、工程验收等条款的变更,不存在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讼争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第三人彭金海挂靠六建福州公司订立的,属无效合同。2005年7月23日、7月26日《协议书》不能证明已经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不能证明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已经界定,讼争结算资料已经移交。为此,金山房地产公司提交1998年2月26日六建福州公司与第三人彭金海签订的《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书》、马尾区公安局对彭金海涉嫌为取得金海商贸中心施工承建项目而支付给他人50万元好处费的立案报告表、讯问笔录。1999年7月9日,彭金海交纳给金山房地产公司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款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