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6日,以金山房地产公司为甲方与六建福州公司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条款1》,约定,一、工程价款:工程竣工时按实办理结算,套用一九九八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并结合政府现行有关文件编制。取费标准按一九九八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三类工程计取。二、工程工期:1、地下室:一、二层室内及一至五层外墙装饰工程交验时间为1999年9月25日;住宅塔楼6至19层砼结构封顶时间为1999年9月31日;全部工程竣工日期为2000年4月1日。2、工期每提前或延误一天按1500元对等奖罚。3、如期完工是在设计文件齐全、甲方按期付款及双方密切配合前提下实现。三、工程款支付:根据甲方目前资金情况,结合本工程垫款情况,当乙方垫资施工部分的工程结束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成量报表后5天内拨付完成量90%的进度款;之后,按月进度完成量的90%,在收到乙方提交报表后5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过后再付5%;余款在办理竣工结算时预留保修金外一次付清。四、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甲方代表接到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15天内给予计量确认。超过15天未予计量视为已被确认。五、设备采购:电梯备用发电机组,高压供电部分由甲方自行安排施工单位采购施工。配合费按省建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六、桩基工程有关问题:甲方负责协商解决。 1999年7月28日,六建福州公司完成讼争工程五层框架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并通过验收,并于当年7月1日向金山房地产公司报送了总金额为17237566元的已完工程量报表。后六建福州公司以金山房地产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工程停工。 1999年10月12日,以金山房地产公司为甲方,六建福州公司为乙方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条款2》),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原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现就“金海商贸中心”项目工程价款的支付和工期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条款,一、乙方同意甲方按以下时间及数额付款给乙方:1、1999年10月15日前付300万元;2、1999年11月15日前付100万元;3、1999年12月15日前付300万元;4、2000年1月15日前付300万元;5、2000年春节前付200万元;6、主体结构全部完成时,甲方按乙方完成量总价的90%一次付清,以后按月进度完成总价的90%支付。二、工程工期:甲方在保证以上付款的同时,乙方确保按如下工期完成,1、地下室、一层、二层商场室内及一层至五层外墙装饰、室外配套附属工程在1999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住宅塔楼结构,每月完成4.5层,2000年元月31日前结构混凝土工程全部完工;3、“金海商贸中心”工程于2000年7月30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三、违约方必须承担因违约给守约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四、本补充条款与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相抵触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上述《补充协议条款2》签订后,六建福州公司与金山房地产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复工。后六建福州公司以金山房地产公司仍未能按《补充协议条款2》约定期限和条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于2000年4月27日发给金山房地产公司《关于金海商贸中心工程停工待料的报告》。 2001年1月3日,六建福州公司发给金山房地产公司《停工报告》,讼争工程项目再次全面停工。 2001年3月22日,在福州市马尾区建设局组织协调下,金山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六建福州公司(乙方)达成《关于履行建设局协调会精神,尽快完成十九层结构封顶及屋面塔楼结构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塔楼结构施工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内容:十九层结构封顶及屋面塔楼结构完成。第二条工程款本次支付方式,作为特殊处理:1、本协议经三方签订手续后,甲方先预付工程款70万元,乙方完成十九层屋面结构砼封顶。2、乙方完成十九层屋面结构砼封顶次日,甲方再预付工程款50万元,乙方完成屋面塔楼结构砼浇捣。3、二次款汇至区建设局监管,以确保专款专用。第三条工程质量要求:按照马尾金海商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条件”,由监理公司执行监理。第四条进度要求:4月2日乙方将原有全部工程量交甲方并中间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定,甲方在4月12日以前第一次70万元工程款汇到区建设局转汇到乙方户头起,45天内完成十九层结构封顶和屋面塔楼砼浇捣任务。并一周内报送工程量验收核定。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方若不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将工程预付款汇至建设局,由区建设局对甲方进行处理。2、乙方若不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完成本协议规定施工工程量,由区建设局对乙方进行处理。 该协议签订后,金山房地产公司未按约支付12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也未按六建福州公司报送的已完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 2001年6月,讼争工程因涉及刑事案件,金海商贸中心房产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冻结,直至2003年12月8日解冻。 2001年11月29日,金山房地产公司(甲方)、六建福州公司(乙方)及马尾区建设局(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内容为:第一条,工程内容:1、十九层及塔楼结构封顶完工;2、四层楼面找平层;3、三层消防栓及喷淋给水。第二条,工期:本协议签章后乙方履行筹备,甲方第一笔145万元工程款汇到乙方账户后一周内动工。十九层及塔楼主体结构在2002年2月5日前完工,四层楼面找平层、三层消防栓及喷淋给水工程,从款到乙方账户起十五日内完工,施工十天后甲乙方同意甲方三层内装修进场,互不影响两不误,装修手续由甲方先行办理。第三条,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由监理公司执行监理。第四条,工程款支付: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日内,甲方先拨付十九层结构、三层消防栓及喷淋给水、四层楼面找平层工程用款145万元。2、十九层结构封顶前三天,甲方再拨付塔楼施工工程用款50万元。3、两次款项均汇到马尾区建设局监管账户,确保专款专用。第五条,全楼外墙装修在2月5日前穿插进行,所需款项双方按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商定拨付,乙方力争在2月5日前全楼外墙装修完成百分之三十。第六条,边施工甲乙双方边算账,在2002年2月5日前共同核定全楼总造价,并分出已完工程造价。同时,甲乙双方商定下一步施工计划等有关事宜。本协议工程量完工后十天内,乙方提交完成量报表给甲方核定。在12月30日前乙方提交全楼未完工程量及造价书。第七条,违约责任:甲方若不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由区建设局作出处理,并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若不按本协议约定,按时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由区建设局作出处理,并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八条,本协议为专项协议,除此临时性约定外,均执行正式原工程合同。 该协议签订后,六建福州公司以金山房地产公司仍未按约定支付195万元的工程进度款为由,在完成讼争工程十九层结构封顶后,再次停工。 2004年5月9、11日,应金山房地产公司要求,六建福州公司分别再次报送已完、未完工程量结算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