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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开发区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第六建筑福州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彭金海建设工程施(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六建福州公司及彭金海对上述《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没有提交原件。对马尾区公安局的立案报告表及讯问笔录,认为未经法院审理和判决,不具有证明力。对收款收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为彭金海

六建福州公司及彭金海对上述《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没有提交原件。对马尾区公安局的立案报告表及讯问笔录,认为未经法院审理和判决,不具有证明力。对收款收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为彭金海具有相应的资质,系六建福州公司聘请的项目经理,讼争工程的施工由六建福州公司负责全部技术、安全、质量,彭金海只是项目管理人。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金山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书》系复印件,六建福州公司及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其内容与彭金海及案外人在马尾区公安局所作的讯问笔录中的陈述基本吻合,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讼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一系列补充协议均以六建福州公司的名义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彭金海系六建福州公司任命的驻工地代表,负责讼争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整个金海商贸中心大楼的前期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报送、中间验收、工程进度协调、工程进度款支付、相关会议纪要、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现场移交、委托工程结算均以六建福州公司的名义进行,金山房地产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因此,六建福州公司实际承担了讼争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一系列法定和约定职责,金山房地产公司认为系彭金海挂靠六建福州公司签订合同,与事实不符。虽然《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书》和公安部门所作的讯问笔录,有体现彭金海代表六建福州公司直属分公司进行承包施工,但彭金海系以六建福州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从事现场的施工管理,该内部承包和现场管理的约定,并没有免除六建福州公司作为承包人对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彭金海在讼争工程的一系列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因此,金山房地产公司主张讼争的施工合同及一系列补充协议系彭金海挂靠六建福州公司签订,与事实不符,其认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且生效的(2004)闽民终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对六建福州公司与七建公司所签订的金海商贸中心桩基《建设施工分包合同》已认定合法有效,金山房地产公司作为该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并无异议,该判决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既判力。根据2005年7月23日、7月26日《协议书》、2005年9月26日的交接单,双方已完成讼争工程移交工作,包括已完工程量界定,讼争结算资料移交及施工现场的交接,后续扫尾工程实际上由金山房地产公司另行交由其它施工单位施工。因此,双方实际上已经解除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六建福州公司的该项主张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二、讼争工程造价的确定,金山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认定,以及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第一,关于讼争工程造价确定问题。经查,闽建公司根据提交的鉴定材料和质证意见先后出具了四次鉴定报告,2011年4月9日出具的第三份《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福州马尾金海商贸中心大楼已完工程造价为32121173元,该报告经当事人及鉴定人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修改意见。为此,闽建公司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意见进行重新修正。2011年6月10日,闽建公司出具了闽建价咨〔2011〕0612号《鉴定报告》(补充修改稿),鉴定结论为:在原闽建价咨(2008)1205号《福州马尾金海商贸中心大楼鉴定报告》造价为32121173元的基础上,修正造价为-322806元,最终造价为31798367元。一审法院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对该补充修改报告进行质证,闽建公司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

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提出:1、《鉴定报告》以六建福州公司未派人参加对鉴定材料进行核实为由,单方面对鉴定造价进行核减,不具有客观性;2、所依据的地下室平面图并非双方确认作为结算依据的工程量界定图,不能作为核减依据;3、鉴定单位未提供与鉴定结论相对应的计算式,因此对鉴定结论正确与否无法核实,不具有完整性;4、《鉴定报告》未对其提出的质证意见一一答复不当。

闽建公司对六建福州公司提出的意见答复如下:1、2011年5月27日对闽建公司2011年4月9日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庭审质证时,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部分,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鉴定单位复核,但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彭金海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场,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2、在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没有举证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金山房地产公司提供的盖有监理单位印章的地下室平面图,并无不当。3、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计算式前三次都有提交双方当事人,第四次的计算式如认为需要可以提交。4、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所提异议在2011年4月9日的鉴定报告和本次修正稿中已逐一作了说明。

金山房地产公司提出:1、闽建公司先后出具四份鉴定报告,所鉴定的工程造价一次比一次增加,无法认可;2、闽建公司仅以已完工程界定图为依据,对部分施工单位没有施工和另行分包项目,没有核减造价不当;3、闽建公司在鉴定过程中未到现场,造成不该结算的项目计入工程造价,明显不合理。

闽建公司对金山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意见答复如下:1、鉴定报告系在双方提出意见的基础上不断进行修正的结果;2、鉴定所依据的资料系法院提交,以双方已完工程量界定图作为鉴定依据并无不当,金山房地产公司认为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没有按照界定图施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能采信;3、本工程除了六建福州公司施工外,后期工程还有其他单位施工,双方对已完工程已经进行界定,无需到现场,即便到现场也不能判断由谁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闽建公司所做的鉴定结论系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依法委托作出,程序合法。鉴定单位先后作出四次的鉴定报告,系在质证的基础上,不断进行修正形成。对本次鉴定报告修改稿,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金山房地产公司所提出的异议,鉴定单位已作答复,该答复内容具有客观性、合理性,予以采纳。双方虽然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有错误或不合理之处,故对该鉴定报告内容的客观性予以确认。进而,确认六建公司、六建福州公司施工的马尾金海商贸中心工程总造价为31798367元。

第二,关于已付工程款数额认定问题。金山房地产公司为主张已付工程款分别提供以下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