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重庆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重大高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以上事实,有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渝经企发(1998)6号文件、渝地(2000)合字(沙区)第1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合变(2003)(沙区)第7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合同》、渝地(2004)合字

一审法院认为,以上事实,有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渝经企发(1998)6号文件、渝地(2000)合字(沙区)第1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合变(2003)(沙区)第7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合同》、渝地(2004)合字(沙区)第151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成公司与重大高科2002年12月4日签订《关于建设重庆大学科技园示范园占用土地转让的协议》、《备忘录》、《关于合成化工厂整体搬迁补偿的条件约定》、华宇公司与重大高科签订的《联合开发建设协议》、《〈联合开发建设协议〉补充协议》、《〈联合开发建设协议〉补充协议(二)》、重大高科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土地登记中心签订的《沙坪坝区国有土地地权挂牌出让委托合同》、《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地块出让公示》、渝国土房管资(2004)3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确认通知书》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过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合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合成公司系由原国有企业合成化工厂改制成立的化工公司,原厂址位于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地块。由于重庆市政府要求化工企业须搬迁出主城区,并将合成化工厂所在地列为重庆大学科技园首期示范园。拟由重大高科实施该项目,合成公司遂于2002年12月将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土地过户给了重大高科。后因为重庆大学科技园项目取消,重大高科拟将该土地用于其他用途开发,于是在2003年10月与华宇公司达成了联合开发建设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华宇.金沙港湾二期”房地产项目,重大高科以该块土地作为投入,并负责土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华宇公司投入其他建设资金。该联建协议签订后,由于土地转让按政策规定需通过挂牌程序交易,华宇公司是否能够实际摘牌成功尚不能确定,于是重大高科与合成公司经过磋商于2003年12月28日达成《关于合成化工厂整体搬迁补偿的条件约定》,约定土地使用人应向合成公司支付整体搬迁补偿款14649万元,并约定重大高科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合成公司预付700万元后,方可向国土部门申请公示出让土地,另还要保证最终的土地受让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承担支付搬迁补偿费用,即:在土地成交后支付首付款8000万元;剩余补偿费用原则上要求在土地成交后30日内支付,最晚不超过成交后60日。该支付整体搬迁补偿费协议签订后,重大高科于2003年12月31日向合成公司支付了668万元,合成公司遂正式同意重大高科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条件委托国土部门挂牌出让。

2004年1月14日,重大高科委托重庆市沙坪坝区土地登记中心将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地块挂牌出让,确定土地成本为25774万元,并将应支付合成公司的拆迁安置费用14649万元计入了土地成本作为了挂牌交易条件。2004年1月21日,重庆市国土局在报纸上刊登了拟供应土地公告,公开出让该块土地。华宇公司参加竞买并摘牌成功,并于2004年2月28日收到《确认通知书》,该确认书要求华宇公司成交后立即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15000万元,涉及合成化工厂厂房搬迁、停产损失、贷款利息、社会统筹保险费、职工住宅拆迁安置补偿费等与重大高科接洽。随后华宇公司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该块土地使用权。

华宇公司摘牌后,重大高科通知合成公司搬迁,合成公司问重大高科和华宇公司搬迁费用如何支付,二公司一致答复相关款项由华宇公司统一支付给重大高科后,由重大高科与合成公司具体办理款项支付事宜及实施搬迁相关事宜。

根据以上事实,合成公司认为,华宇公司作为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地块的竞买成交人,应当履行土地挂牌成交条件中对拆迁安置人的补偿约定,即向合成公司支付原合成化工厂整体搬迁补偿金14649万元。但截至起诉之日,华宇公司通过重大高科仅支付了36550816.54元,尚欠109939183.46元,违反了《关于合成化工厂整体搬迁补偿的条件约定》和《确认通知书》的约定,并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由于重大高科是搬迁安置的具体实施人,且与合成公司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其应当与华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1、华宇公司向合成公司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109939183.46元,并从2004年4月1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为止。2、华宇公司向合成公司支付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安置费3950万元以及兼并投入和安置资金贷款利息1100万元,并从2004年4月1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3、重大高科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华宇公司和重大高科承担。

同时,合成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关于诉讼请求金额的说明》,载明: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用109939183.46元的依据2003年12月28日合成公司与重大高科《关于合成化工厂整体搬迁补偿的条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支付的搬迁补偿金额为14649万元。华宇公司通过重大高科已向合成公司支付金额为36550816.54元,相减后还应支付金额为109939183.46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职工安置费3950万元的构成为:在职职工安置费3133万元+离退休职工安置费817万元。依据:(1)土地挂牌时的《重大高科示范园项目土地开发成本表》(以下简称《土地开发成本表》)中序号1、2的土地成本中载明。(2)根据渝经企发(1998)6号文,规定了在职职工安置费3133万元,离退休职工安置费817万元,该两笔资金是取得土地必须承担的直接成本。兼并投入及安置资金利息1100万元,是《土地开发成本表》第7项。该笔款项是合成公司为取得土地所承担的职工安置款和兼并费用的资金利息,并列入了土地成本。并说明:《土地开发成本表》中的金额并非全部是应支付给合成公司的款项,还包含了周边土地的零星补偿及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等等。其中该表中1-9项是应该支付给合成公司的款项,第10项中拆迁补偿款12000万中包括了应支付给合成公司的厂房、办公用房搬迁补偿6940万元及住宅搬迁补偿860万元,其余金额是支付给属于职工个人名下产权的私房搬迁费用。第11项是支付给其它单位的费用,合成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应付款金额和名目全部包含在该表之中。《土地开发成本表》中的全部成本内容,当年是先由企业汇算上报,经国土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的。这也是凡在工厂搬迁中涉及土地需要挂牌出让过程中普遍均应遵循的程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