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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重大高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华宇公司于2004年2月5日向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了《国有土地竞买申请书》,申请参加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地块竞买,并于2004年2月10日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了《竞买标书》。之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

华宇公司于2004年2月5日向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了《国有土地竞买申请书》,申请参加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地块竞买,并于2004年2月10日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了《竞买标书》。之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4年2月18日向华宇公司发出渝国土房管资(2004)3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确认通知书》),称:经过挂牌,现确认华宇公司以总价4692万元获得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地块的开发使用权,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地块基本情况:(一)位置: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原合成化工厂及周边);(二)面积:62351平方米(出让面积以实测为准);(三)用途:科研、居住;(四)容积率:≤4.91。(五)其他:1、该宗土地成交后立即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15000万元,由你司负责解决原合成化工厂在职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安置费、项目前期费用及周边零星土地补偿费、银行转贷等。2、涉及合成化工厂厂房搬迁、停产损失、贷款利息、社会统筹保险费、职工住宅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由你单位与重大高科接洽。二、你单位须在收到本通知5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2346万元,2004年5月16日前缴纳土地出让金2346万元,其他土地价款按有关规定缴纳。

2004年2月26日,重大高科、合成公司、重庆市毛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关于合成公司、重庆市毛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大高科三方关系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称:重庆市毛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渝经企法(1999)6号文批准兼并了重庆合成化工厂,并更名为合成公司。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00)363号批复将合成化工厂工业用地出让给合成公司,用于安置合成化工厂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后合成公司与重大高科协商同意,将合成化工厂工业出让地变更过户给重大高科,并由重大高科承担合成化工厂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安置义务,且重大高科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户手续。

2004年5月9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华宇公司签订渝地(2004)合字(沙区)第151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为汉渝路154号地块。该合同第三条内容为:该宗地土地出让价金(不含征地、拆迁、整治等成本费用)为4692万元。其中:宗地控规和地灾防治规划等土地出让前期成本费用53.3283万元,受让方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前向出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4638.6717万元,根据渝地合变(2003)(沙区)第7号出让合同约定,同意原工业用地出让金用于合成化工厂职工安置的1770.15万元扣除,同时原签订的出让合同自动解除,其余出让金2868.5217万元在签订正式合同的当日前缴纳。

2004年7月12日,重大高科与华宇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协议〉补充协议(二)》,毛良模作为重大高科的授权委托人在该协议上签字。该补充协议(二)约定:1、重大高科转让给华宇公司开发华宇金沙港湾二期工程的规划计算容积率的土地面积,经规划部门确认为62308平方米,双方同意按此面积进行结算;2、《联合开发建设协议的补充协议书》中规定的重大高科负责合成化工厂职工安置、工厂及住宅区拆(搬)迁安置补偿(含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地下人防工事及主干管网以外的各类水、电、气、闭路、电话、通讯管线表)、周边滨江公司、沙坪坝运输分公司等零星土地占地补偿及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仍由重大高科承担;3、经双方计算确认,华宇公司应支付给重大高科土地转让费、拆迁安置费及土地出让金等全部费用总额为17176.88万元。另经双方核帐确认,华宇公司已分期累计支付重大高科10577.85万元,剩余6599.03万元。剩余款项双方同意将其中5999.03万元用于住宅区的拆迁安置补偿和占用沙坪坝运输分公司的土地补偿,按工作进度支付;另外600万元待重大高科和合成公司给华宇公司出具解除2004年3月30日签订的合成化工厂研究所《土地转让协议书》的函后立即支付。该协议签订生效即表示重大高科已将b组团用地(住宅区除外)移交给华宇公司,由华宇公司负责管理并安排使用。现有厂房及办公楼等房屋重大高科交由华宇公司处置。重大高科在移交区内立即停止生产和办公,存放在四、六车间主厂房内的设备于2004年8月10日前搬迁完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华宇公司有权处置。该协议签订后,华宇公司于2004年7月14日向重大高科支付了2500万元和600万元两笔费用。之后,华宇公司开始金沙港湾二期项目建设。

2005年1月2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向华宇公司颁发华宇金沙港湾二期项目建设的沙拆许字(2005)第壹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为:桔酸新村1-39号及附属,40、41、45号(不含附属),42、43、44、51、52、53、54号及附属,农场湾113、114、115号及附属,241、242号(不包含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目前地块状况为重大高科已经向华宇公司交付了合成化工厂a组团全部与b组团大部分用地,华宇公司也已经进行房屋开发建设;b、c组团交界处与c组团用地上仍有部分房屋未进行拆除,重大高科尚未与华宇公司进行用地移交。

另查明,毛良模既系合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系重大高科的股东和董事(2001年12月18日董事会决议选为副董事长、2002年8月21日董事会决议选为副董事长、2005年董事会决议选为董事会成员)。重大高科由重庆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本案重审期间,一审法院组织华宇公司和重大高科进行了对账。华宇公司陈述目前已向重大高科支付154362503.47元,一共是11笔,支付金额及理由如下:

1、2003年12月26日付给重大高科的6000万元。支付理由为:2003年12月26日,华宇公司与重大高科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协议〉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重大高科将汉渝路154号面积为620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设定6000万元抵押给华宇公司。第三条约定:华宇公司同意以土地抵押方式借给重大高科6000万元,其中3500万元由重大高科用于归还在建设银行沙坪坝支行的借款,2500万元由重大高科用于原合成化工厂职工的安置、补偿和工厂搬迁费用。重大高科对该笔款项的支付无异议。

2、支付给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340万元。支付理由:2004年1月8日,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重大高科为乙方、华宇公司为丙方,三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将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沙坪坝区滨江路中渡口石门大桥东侧2785平方米的土地转让,转让价格为340万元,转让金支付方式为乙方委托丙方代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并约定,甲方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款后,即请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给丙方华宇公司开具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2004年1月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华宇公司340万元土地转让费。重大高科认为该笔款项是支付给第三方的,不是支付给重大高科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