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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重大高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2003年10月30日,重大高科与华宇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协议》,该协议约定:项目名称,原名为“重庆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示范园”现更名为“华宇·金沙港湾二期工程”,项目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项目用

2003年10月30日,重大高科与华宇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协议》,该协议约定:项目名称,原名为“重庆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示范园”现更名为“华宇·金沙港湾二期工程”,项目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项目用地范围,重大高科已取得的规划设计红线图范围(含原合成化工厂主厂区及职工住宅区土地和周边几个单位的零星土地),面积约67760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暂定为30万平方米;联合开发方式为由重大高科投入该联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华宇公司提供开发资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利益分配为重大高科固定分得3万平方米商住房,华宇公司分得27万平方米商住房。若项目扩大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超出30万平方米部分,利益全部由华宇公司享有。该协议还明确了重大高科的责任为:负责该项目规划拆迁控制红线范围内原合成化工厂所有职工的安置和补偿;负责涉及该项目规划拆迁控制红线范围内外所有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及土地使用权手续,确保2004年2月25日前把国土证办理到双方名下并移交规划设计方案中a组团约4万平方米用地,2004年5月25日前移交其余土地;负责对该项目开发用地范围内的原厂房、辅助用房、设备及设施搬迁完毕,但应保留原有水、电、气容量,移交华宇公司使用等内容。毛良模作为重大高科的授权委托人在该协议上签名,并加盖了重大高科印章。

2003年10月31日,重大高科与华宇公司又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协议〉补充协议书》,约定:1、重大高科完成联建协议约定任务所发生的职工安置费、拆(搬)迁安置补偿费、土地转让费、土地出让金、办证费税12000万元由重大高科包干使用。支付时由华宇公司代为重大高科给双方认可的上述相关单位和个人……;2、联建协议中确定的重大高科应分得3万平方米商住房实物,经重大高科测算,预期收益为6680万元,重大高科决定以6680万元委托华宇公司代为包干销售,多不退少不补。补充协议书还约定了委托销售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

2003年12月28日,重大高科与合成公司签订了《关于合成化工厂整体搬迁补偿的条件约定》,该约定主要内容为:1、原合成化工厂整体全部搬迁,即合成公司在汉渝路154号土地范围内的所有生产厂房、办公用房、机器设备、住宅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全部搬迁,由重大高科予以货币补偿。涉及该地块上其他产权人的房屋(包括职工买断产权的住宅)拆迁事宜,由重大高科另行与产权人协商,与合成公司无关;2、土地开发使用人应当支付合成公司的整体搬迁补偿货币金额包干为14649万元,具体构成为:(1)化工装置搬迁补偿费用1700万元;(2)塑料制品设备装置搬迁补偿1200万元;(3)搬迁停产损失1200万元;(4)银行贷款利息850万元(生产技术改造及流动资金贷款);(5)合成化工厂企业亏损1500万元;(6)厂房、办公用房及配套用房搬迁、生产水电设施拆除以及新建建设用地补偿费用6940万元;(7)住宅(116户)搬迁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补偿费860万元(不包括职工已购买产权的住房);(8)职工社会统筹保险费399万元。以上费用为包干补偿费,若有剩余或不足均不退不补;3、该协议签订后10日内重大高科预付700万元给合成公司后,重大高科可按上述搬迁补偿条件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出让土地,并保证要求竞买人必须按照以下条件支付补偿款项:(1)在土地成交后即支付首付款8000万元;(2)剩余补偿费原则上要求在土地成交后30日内支付,最晚不超过成交后60日。2003年12月31日,重大高科按上述约定向合成公司支付了预付款668万元。2004年1月6日,双方再次进行会谈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为合成公司正式同意重大高科将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地块通过国土部门公示出让,但重大高科应保证合成公司合法权益,将解决合成化工厂的搬迁补偿费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保证不论谁取得该块土地,均应按双方于2003年12月28日签订的《关于合成化工厂整体搬迁补偿的条件约定》的规定支付搬迁安置补偿费用。

2004年1月14日,重大高科作为委托方与受托方重庆市沙坪坝区土地登记中心签订《沙坪坝区国有土地地权挂牌出让委托合同》,主要约定:委托方将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地块委托受托方进行挂牌出让。该块土地出让金为4638.44万元,其中包括重大高科已交出让金1757.28万元已经进入成本;土地成本为25774万元+1757.28万元=27531.28万元。重大高科保证在委托地块挂牌出让后,完全接收依法确定的土地使用者,并配合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和开发建设工作,并支持公示后通过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履行好联建协议。土地挂牌招标确定的土地价格超过重大高科提供的土地成本标准时,重大高科仍按成本收取。该协议附有重大高科的土地开发成本表,记载不含土地出让金,土地成本为25774万元,具体为:在职职工安置费3133万元;离退休职工安置费817万元;化工装置搬迁费1700万元;塑料制品部分搬迁费1200万元;停产损失1200万元;生产技术改造及流动资金贷款利息850万元;兼并投入及安置资金利息1100万元;企业亏损1500万元;社会统筹保险费399万元;厂房、住宅拆迁补偿费12000万元;项目前期费用及周边零星土地补偿费1875万元。同日,重大高科出具《汉渝路154号土地公示备注》,其上记载:(一)付款:1、报名保证金6000万元,成交后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金;2、成交后即付拆迁安置补偿费15000万元;3、拆迁补偿费余款在签发成交确认书时付清;(二)交地:成交后6个月交a组团地块、18个月交b组团地块,24个月交c组团地块;(三)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土地成本费用和地方政府或重大高科协商。

2004年1月1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土地登记中心发布了《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地块出让公示》,对地块位置、地块面积、地块各项指标、报名条件等进行了公示告知。其中第四条报名条件及须知第4项为:该宗土地成交后立即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15000万元(在职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安置费、项目前期费用及周边零星土地补偿费、银行转贷等)给华宇公司的前期垫付款。第5项为:涉及合成化工厂厂房搬迁、停产损失、贷款利息、社会统筹保险费、职工住宅拆迁安置补偿费等费用,由报名单位与重大高科接洽。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布的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地块的《竞买须知》第七章其他的内容与《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地块出让公示》第四条报名条件及须知第4、5项内容相同。

2004年1月21日,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在重庆日报上刊登《拟供应土地公告》,其中有沙坪坝区汉渝路154号土地,载明土地用途为科研、居住,土地级别为商业6级、居住5级和8级,土地出让金为4692万元,并备注“土地成交后,立即交付拆迁补偿安置费15000万元,其他要求详见报名须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