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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锦浩公司提供了在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备案的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该审批表盖有监理公司、昆山纯高公司印章,昆山纯高公司认可该表真实性。该审批表表明基坑支护方案经过了昆山纯高公司审批

一审法院认为,锦浩公司提供了在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备案的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该审批表盖有监理公司、昆山纯高公司印章,昆山纯高公司认可该表真实性。该审批表表明基坑支护方案经过了昆山纯高公司审批。因施工方案及图纸该监督站只保留两年,故该监督站现只有专项方案审批表。锦浩公司提供从监理处借来的施工方案及图纸,陈述这是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当时备案的施工方案及图纸,并提供监理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其按图纸进行了基坑围护施工,昆山纯高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并提出锦浩公司与监理公司串通损害其利益,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锦浩公司还提供了2008年1月5日、3月15日、3月29日3份有双方及监理签字的会议纪要,昆山纯高公司认可这3份会议纪要的真实性,该3份会议纪要都载有土钉墙施工正在进行的内容。锦浩公司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进行了土钉墙施工。因基坑开挖涉及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明确其不能决定取点位置,昆山纯高公司在鉴定过程中自行确定取点位置在同一地点自行进行两次现场开挖,但未发现土钉墙,因不能确定举证抽样与整体样本的一致性,土钉墙也存在施工后被破坏的可能性,故昆山纯高公司现场开挖结果不足以推翻锦浩公司提供的进行了土钉墙施工的证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锦浩公司进行了基坑围护施工,该部分造价1142903.56元应计入工程总造价。

4、关于人防门问题

说明一鉴定总造价不包含人防门造价195304.20元。一审法院认为:现场勘验范围是根据双方所提出的竣工图纸与现场不一致处确定的。双方从2011年12月29日就开始了核对图纸与现场不一致并提异议的工作,对于竣工图纸与现场不一致处,法院给双方充分的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书面异议,然后由鉴定单位与双方一起进行现场勘验。本案共进行了3次现场勘验。2012年9月20日,鉴定人根据双方所提异议,组织双方就图纸与现场不一致处进行了现场勘验,此后昆山纯高公司提出还有图纸与现场不一致、未按图施工处需要再次现场勘验,为提高效率,避免鉴定时间过长,双方于2012年12月21日的听证中一致同意以2013年1月9日作为双方提出现场与竣工图纸不一致要求现场勘验的最后日期。图纸上人防门为15樘,昆山纯高公司在2013年1月9日前未提出现场人防门数量与图纸不一致,使得2012年9月20日和2013年1月17日的现场勘验未涉及此内容。2013年3月,昆山纯高公司在锦浩公司提供了人防门系其施工的证据后,提出锦浩公司只施工人防门3樘,并要求再次现场勘验,因2013年1月9日是双方决定的提出现场与竣工图不一致要求现场勘验的最后日期,双方都应受该时间约束,故一审法院对昆山纯高公司在此时间后又提出竣工图纸与现场不一致要求再次现场勘验的请求,不予准许,锦浩公司施工的人防门数量,一审法院根据证据予以认定。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锦浩公司举证的人防门合同等证据上人防门的数量和规格与竣工图纸上所反映的数量和规格完全一致,故锦浩公司按图施工了15樘人防门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该人防门造价195304.20元应计入工程总造价。

5、关于商品砼问题

(1)商品砼调差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单位按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的相关解释在说明一对商品砼进行调差正确,昆山纯高公司所提商品砼不应调差的异议不成立。

(2)商品砼数据计算问题

锦浩公司在2013年12月12日听证时提出,说明一中商品砼计算有误,鉴定单位经当庭核实,锦浩公司所提商品砼数据计算错误确实存在,应在说明一鉴定总造价数额上调增122869.47元,昆山纯高公司对该项调增费用未提异议,故应在说明一鉴定总造价上调增122869.47元。

6、关于真石漆如何计价问题

双方合同约定材料价格采用《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间,《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未公布真石漆价格,双方合同中也无材料价格采用政府指导价的约定,现昆山纯高公司提交了《购销合同》,证明锦浩公司当时购买的真石漆价格为每公斤6.3元,按规定计取现场保管费后为每公斤6.363元,昆山纯高公司当时作为付款的担保人在该《购销合同》上盖章。锦浩公司对该《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在此情况下,鉴定人以该《购销合同》中的价格作为真石漆价格正确,锦浩公司关于真石漆价格应执行《江苏工程建设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2009年第三季度苏州地区指导价或南京地区指导价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01定额中无真石漆这种材料,01定额没有真石漆定额子目可以套用,故参套03计价表定额进行计算。参套的原则,人、材、机的定额消耗量参照03计价表,材料价格则要替换为01定额预算价进行计算,而01定额里是没有真石漆定额预算价。01定额有缺项,没有规定要参照03计价表的定额预算价,本案中考虑到03计价表定额价与本工程市场价格差异很大,按照工程当时真石漆市场价来作为01定额预算价更为合理,而说明一鉴定总造价是以03计价表的定额预算价作为真石漆01定额预算价的,故应在说明一鉴定总造价数额上调减993810.68元。

7、关于土方外运问题

因锦浩公司不能提供土方外运距离的签证单,故鉴定单位按每立方米12元计取造价,符合规定,锦浩公司就此问题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8、关于抗裂砂浆问题

《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市区凡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其中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率先使用预拌砂浆,带头做好节能减排工作。2009年7月1日起,市区所有建设项目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各县级市应同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涉案工程施工地点属于县级市,按该文件规定应同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而使用预拌砂浆还是现场搅拌砂浆,和文明施工等有关,与砂浆质量和施工工艺无关,故技术规程对使用哪一种砂浆不作出限定。本案中锦浩公司提供上述文件及23张预拌砂浆的送货单证明其使用的是预拌砂浆,其明确除此外没有别的证据,合同和其他送货单等都无法找到了。昆山纯高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吕永中提出,苏州完全执行预拌砂浆的工程不超过10%,虽然苏州市下发了72号文,但实际施工中要看双方是否有此要求。昆山纯高公司对送货单真实性不认可,还提出锦浩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上预拌抗裂砂浆的量在涉案工程使用抗裂砂浆的总量中只占很小比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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