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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说明一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门补充说明:1、人防门事项。鉴定方经核对,法院转交的人防门采购合同上的数量、型号与施工图纸吻合。查询该采购合同,人防门材料设备费、辅材费、安装费合计为188800.00元(不含税金,税率3

说明一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门补充说明:1、人防门事项。鉴定方经核对,法院转交的人防门采购合同上的数量、型号与施工图纸吻合。查询该采购合同,人防门材料设备费、辅材费、安装费合计为188800.00元(不含税金,税率3.445%),本说明鉴定结论不包含此金额。2、施工用水电费事项。经一审庭审确定,施工用水电费由锦浩公司自行缴纳,本说明鉴定结论按施工用水电市场单价进行调差。3、基坑围护工程事项。昆山纯高公司两次通过现场开挖进行举证,以证明锦浩公司未进行基坑围护土钉墙施工,两次开挖取点位置相同,第二次宽度及深度有所增加,两次现场均未发现土钉。鉴定方对比图纸与现场取点坑位置、深度等数据,取点应可视土钉存在。鉴定方无法确定举证抽样与整体样本的一致性,亦不确定后期施工破坏等因素导致上述情形的可能性,因此不对锦浩公司是否进行土钉墙施工的事实发表意见。鉴定方依据证据原则,根据法院2012年5月9日转交的基坑围护图纸,鉴定其工程造价为1142903.56元,本说明鉴定结论不包含此金额。4、真石漆价格事项。锦浩公司主张真石漆价格应执行《江苏工程建设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2009年第三季度苏州地区指导价(290元/15kg=19.33元/kg)计算,昆山纯高公司通过举证《购销合同》主张真石漆价格应按实际采购价计算。鉴定方提供以下意见,供法院参考。(1)通过查询双方确认的《联邦国际一期工程单体施工完成节点统计表》证据,外墙面装饰施工集中于2008年第三季度(个别为2009年第一季度),与锦浩公司主张的指导价取定期间并不一致,施工同期《江苏工程建设材料价格信息》未公布真石漆价格。(2)《江苏工程建设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进行估算、概算、预算、编标审标、决(结)算的指导价,与各行政区域公布的指导价共同构成政府指导价体系。(3)真石漆价格由天然石粉颜色、品种、级配、颗粒、喷涂效果等因素决定,价格差异较大,市场价格具有个别性,一般在选型后确定价格。(4)通过查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材料价格采用《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未公布真石漆价格,合同中也无其他“材料价格采用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表述,鉴定方在证据材料中仅能从《购销合同》中获取价格,本说明鉴定结论暂按该价格计算,具体为6.3元/kg×(1+1%)=6.363元/kg(包含1%现场保管费,不包含应由供方承担的下力费)。(5)经计算,本工程真石漆材料共使用358821.12kg,若材料价格在6.363元/kg的基础上变动±1元/kg,工程造价则相应变动±1元/kg×358821.12kg×(1+0.06%)×(1+3.445%)=±371405.22元。

一审法院组织鉴定单位和双方当事人对说明一进行质证,双方当事人又书面提出了全部异议。鉴定单位审查双方异议后,于2014年1月22日出具了《关于苏亚工咨二(2013)121号鉴定报告的补充说明(二)》(以下称说明二)。

说明二载明:本说明表述的调(增)减金额,均为在说明一中按01定额鉴定227444198.24元结论基础上进行的调(增)减金额,减少2%后则对应说明一中按03计价表鉴定222895314.27元结论基础上进行的调(增)减金额,具体为七大项:

(一)工程取费事项:1、“说明一”中按01定额鉴定227444198.24元结论中包含综合间接费19867219.77元、劳动保险费3027968.20元、利润350833.78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1694173.64元、包干费1700867.54元、安监费130934.95元、税金7524945.94元,合计34296943.82元。2、上述为按01定额计算的费用,在本说明中简称为“说明一取费”,本说明表述有关取费调(增)减金额,均为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调(增)减金额。

(二)管桩工程事项:1、方法一按《苏州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全费用市场参考价格计算,在鉴定报告“七、重要事项说明”第5条中披露工程造价为7609367.76元。方法二套用01定额、管桩成品桩体按市场询价计算,在鉴定报告“七、重要事项说明”第5条中披露工程造价为8569876.68元。方法三按咨询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的参考方法计算,在说明一中披露工程造价为8913884.81元。2、鉴定方在出具鉴定报告后,按与双方核对确认的工程量调整,方法一工程造价为7828127.76元,方法二工程造价为8796047.31元,方法三为8913884.81元。3、鉴定方认为方法三基本合理,但不能反映成品桩体的市场供求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从计算结果看,此因素对造价影响较小,影响金额117837.50元,影响率1.34%。4、按照方法二计算,应调减117837.50元。5、按方法一计算,调减1085757.05元。

(三)人防门事项:说明一鉴定总造价不包含人防门金额195304.2元,其中3.445%为应付税金,该金额为采购合同价计取税金后的金额。

(四)基坑围护工程事项:说明一鉴定工程总造价不包含基坑围护工程造价1142903.56元。

(五)真石漆定额预算价事项:1、01定额中无真石漆定额子目及材料定额预算价,参套03计价表定额子目,无必须使用其定额预算价规定。在无法定适用的情况下,若以6.363元/kg的合同价为定额预算价计算,调减993810.68元。2、真石漆采用实际价格作为定额预算价,若6.363元/kg的基础上每增(减)1元/kg,鉴定结论则在调减993810.68元后,按调增(减)424915.82元/kg,取费亦作相应变动,详见《真石漆市场价每变动1元/kg明细表(定额预算价变动1元/kg)》。

(六)抗裂砂浆事项:1、本次说明鉴定方根据01定额体系中保温抗裂砂浆补充定额进行调整。2、按以下原则确定抗裂砂浆厚度:①设计变更未明确干挂石材区域抗裂砂浆厚度,施工区域主要为建筑物首层(个别至二层),根据《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建筑物首层厚度应不小于8mm”要求,并考虑同一区域抹灰整体施工常规,按8mm厚度统一计算;②按设计变更中10mm计算外墙面砖区域抗裂砂浆厚度;③设计变更未明确真石漆区域抗裂砂浆厚度,施工区域均在二层向上,《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要求“不小于3mm且不宜大于6mm”,对厚度上限未采用强制性限定表述,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设计厚度标准的证据材料。因抗裂砂浆本身无法以毫米级进行准确测量,且测量中无法考虑抹灰验收规范允许偏差,实际无法通过现场取样手段判断其准确厚度。我省补充定额按规程要求常规范围(3mm至6mm)的通常设计标准(5mm)厚度进行编制,在证据材料缺陷、技术手段无法满足测量要求的情况下,按5mm定额常规进行计算。3、按预(干)拌抗裂砂浆考虑,调减453747.70元。4、按现场搅拌抗裂砂浆考虑,调减3502235.91元。5、鉴定方提供石材区域、真石漆区域抗裂砂浆每调增1mm的鉴定结论及取费调整明细,详见《抗裂砂浆<预(干)拌>每调整1mm明细表》、《抗裂砂浆<现场搅拌>每调整1mm明细表》。

(七)商品砼事项:2013年12月12日听证中,锦浩公司提出说明一中商品砼计算有误,经一审当庭核实,应调增122869.47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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