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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A标段1#房于2007年8月15日正式开工,其他号房陆续开工,至2010年11月15日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锦浩公司向昆山纯高公司提交了整个工程的结算书,送审总造价为292811638.8元。合同约定,昆山纯高公司应在收到工

A标段1#房于2007年8月15日正式开工,其他号房陆续开工,至2010年11月15日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锦浩公司向昆山纯高公司提交了整个工程的结算书,送审总造价为292811638.8元。合同约定,昆山纯高公司应在收到工程结算书28天后完成审价,并在审价后二个月内向锦浩公司支付工程款至95%。根据上述约定,昆山纯高公司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支付锦浩公司工程款至95%,即278171056.8元。但至今为止,昆山纯高公司仅向锦浩公司支付工程款102000000元,尚欠锦浩公司工程款176171056.8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锦浩公司就该工程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此外,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因昆山纯高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相关配套单位延误工期,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锦浩公司遭受了共计35790860元的停窝工损失。

综上,锦浩公司请求依法判令:1、昆山纯高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6171056.8元及暂计利息2433670.4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11月30日起算,暂计算至2011年2月28日,要求判决至实际履行之日);2、昆山纯高公司赔偿停窝工损失35790860元;3、确认锦浩公司对本案讼争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昆山纯高公司承担。因昆山纯高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提供一份锦浩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主张工程款支付期限尚未届至,要求驳回锦浩公司诉讼请求,锦浩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对讼争工程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确认工程结算价款的具体金额。2013年12月16日一审庭审中,锦浩公司认为保修金返还时间已到,故将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昆山纯高公司应支付工程款数额变更为190811638.8元。

昆山纯高公司答辩称,一、双方就讼争工程正在进行审价前的准备工作,锦浩公司提起诉讼,显属恶意诉讼,依法应予驳回。二、锦浩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3579余万元停窝工损失的发生。三、锦浩公司提供的竣工图纸经多次退改,仍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故不具备结算审核或审价的条件。锦浩公司主张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依据。四、讼争工程A标段、B标段部分工程于2009年12月28日竣工,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限自竣工之日起为6个月,现早已超过6个月,锦浩公司关于对讼争工程拍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能成立。五、锦浩公司增加的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确认工程结算价款金额的诉请,不能成立。1、该诉请不属于确认之诉,也不属于给付之诉,不是对诉讼请求的变更,也不适用法院释明权规定。2、涉案工程未结算系因锦浩公司提供的竣工图纸与现场不符造成,专用条款对于审价期限并没有约定,锦浩公司提出结算主张没有依据。3、根据承诺函,应至2012年9月锦浩公司才能主张工程款,锦浩公司现起诉要求给付工程款,应予以驳回。六、对于2013年12月16日庭审中锦浩公司提出的保修金返还问题,保修金支付的前提条件是没有质量问题,现在质量问题仍存在,2年保修期虽已届满,但5年的保修期没有届满,质保金不应返还。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锦浩公司的诉讼请求。

昆山纯高公司反诉称,昆山纯高公司将涉案工程41幢单体发包给锦浩公司,双方签订了3份合同,合同总价为90104349.2元,合同约定了付款进度和工期。A标段合同工期为330天;B标段合同工期为365天;B标段39-41#楼合同工期及竣工日期与B标段合同相同。A标段合同项目经理为蒋国龙,后两份合同项目经理为孙振东。施工期间,蒋国龙、孙振东均几乎不在现场,也均不参加工程例会,锦浩公司派驻在项目的李春泰不具有大型工程施工管理的经验。由于锦浩公司管理人员不到位,组织施工不当,多次发生因施工质量问题被监理单位责令停工情形。由于锦浩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讼争工程于2009年12月28日、2010年11月15日才通过备案,使得昆山纯高公司按照预售合同之约定向购房小业主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4001497元。该损失系锦浩公司造成,应由其承担。锦浩公司一直拒绝交付27、28、29、30、31、32、33、35、35A(即34)9幢房屋,其依法应予交付。锦浩公司至今未提交2200万多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综上,请求法院判令锦浩公司:1、赔偿昆山纯高公司损失4001497元;2、立即移交未交付的9幢房屋;3、提交建筑业统一发票;4、承担诉讼费用。后昆山纯高公司又于2011年5月29日增加反诉请求:判令锦浩公司对讼争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保修,承担修复费用暂估人民币500万元;对未按图施工工程进行返工,承担返工费用暂估人民币2100万元。上述费用实际以鉴定为准,鉴定费用也由锦浩公司承担。理由是:讼争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如发生大量墙面、屋面、雨篷渗水情况;真石漆大面积脱落等,其多次催告保修均未果。经估算,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达500万元。讼争工程还存在大量未按图施工情况,如屋面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详见《质量问题及未按图施工清单》和照片)。经估算,未按图施工的返工费用达2100万元。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锦浩公司应对讼争工程的所有质量问题进行保修并承担修复费用,而对未按图施工部分,锦浩公司有义务进行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

因双方于2011年5月9日达成协议,锦浩公司按协议于2011年5月10日将上述9幢房屋交付给了昆山纯高公司,2011年8月2日庭审中昆山纯高公司明确其诉请时不再有交付9幢房屋的诉请。

锦浩公司答辩称,一、本案工期延误责任不在锦浩公司,在昆山纯高公司,锦浩公司已就此问题申请鉴定。合同履行中,大量的设计变更,以及绿化、消防、电梯配套设备的验收问题以及进度款的支付延误导致了工期的延长,2009年9月的《情况说明》可证明上述事实。昆山纯高公司对小业主的责任与锦浩公司无关。二、本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进行了备案,昆山纯高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三、涉案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需要返工。锦浩公司愿意承担涉案工程的维修责任,也正在进行维修。四、合同未约定锦浩公司应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综上,请求驳回昆山纯高公司的反诉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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