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关于人工修边坡、整平土方问题,鉴定单位向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进行了咨询,苏建价(2002)6号文中的机械土方单价中不包含人工修边坡、整平土方的工作内容,而上述工作内容又是必然存在,必须要施工,故鉴定单位按

关于人工修边坡、整平土方问题,鉴定单位向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进行了咨询,苏建价(2002)6号文中的机械土方单价中不包含人工修边坡、整平土方的工作内容,而上述工作内容又是必然存在,必须要施工,故鉴定单位按01定额规定另行计算正确。

综上,涉案工程总造价为:说明一所列的鉴定总造价数额227444198.24元+基坑围护造价1142903.56元+人防门造价195304.2元+商品砼计算调整122869.47元-真石漆取费调整造价993810.68元-抗裂砂浆厚度调整而调减453747.70元-大部分抗裂砂浆为现拌抗裂砂浆而调减2748467.75元-管桩造价调减117837.50元=224591411.84元。

二、关于昆山纯高公司主张锦浩公司承担逾期交房损失4001497元、承担质量问题修复费用、未按图施工返工费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一)关于昆山纯高公司提出的锦浩公司应承担其逾期交房损失4001497元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

虽然工程竣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但根据施工许可证和双方2009年9月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双方认为造成施工周期严重被拖延是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现象,多年罕见的雪灾和连绵不断的雨季以及金融危机造成的,经双方协商,已把合同上的竣工日期变更为2009年12月30日。昆山纯高公司提供的其与小业主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显示,双方约定昆山纯高公司需在2009年6月或2009年9月向小业主交房,从昆山纯高公司提交的其与小业主的违约金确认单看,昆山纯高公司承担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是从2009年7月1日(或2009年10月1日)计算至2009年12月30日(或29日),上述小业主的房屋都在2009年12月28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据此,即使这4001497元损失真实存在,由于上述房屋竣工验收是在双方协商变更的竣工时间前完成的,锦浩公司不需承担损失责任。昆山纯高公司要求锦浩公司承担逾期交房损失4001497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昆山纯高公司要求承担质量问题修复费用、未按图施工返工费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涉案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昆山纯高公司应就未按图施工处、有质量问题处提出异议,要求整改,但现有证据表明昆山纯高公司在竣工验收时,并未提出上述异议,而是同意通过验收。现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表明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存在不按图施工处,昆山纯高公司也认为不影响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和接受的,故即使有不按图施工处影响的也是工程造价问题。昆山纯高公司在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全部交付,一部分房屋已经出售,部分业主已经进行了装修的情况下提出工程质量有问题,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同时,结合昆山纯高公司就质量问题提交的照片等证据以及3次现场勘验情况看,目前房屋存在的诸如一些墙面渗水等问题,属于保修范围,昆山纯高公司可按照保修的约定要求锦浩公司维修。昆山纯高公司提交的其邮寄给锦浩公司的要求维修的函件,均发生在本案诉讼后,且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锦浩公司拒绝维修。关于竣工图纸与现场不一致处,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双方就现场与竣工图不一致处提出了全部书面意见,鉴定机构和双方对不一致部分进行了两次现场勘验,鉴定单位审计时系图纸与现场一致的按图纸,现场与图纸不一致的,则按现场实际情况计价,对未施工部分不予计价,双方在2013年12月12日听证时明确表示对说明一中确认的工程量没有异议。综合上述情况,昆山纯高公司的这两项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对其该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昆山纯高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质保金;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如应当支付利息则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关于昆山纯高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质保金的问题。

虽然3份合同各自所附的质量保修书均约定了2年、5年等保修期,但对于质保金的数额及支付问题,A标段合同中未进行明确约定,仅在通用条款中规定收到结算书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另两份合同在专用条款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中约定,工程款经审价后二个月内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锦浩公司主张3份合同均有5%的质保金,在竣工验收满两年后支付。现虽然有关防水工程保修期未届满,但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年后支付,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昆山纯高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由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条件已成就,如工程存在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昆山纯高公司可依据有关规定向锦浩公司主张保修责任,故锦浩公司2013年12月16日增加的要求对3份合同质保金一并给付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昆山纯高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如应当支付,则如何计算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