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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2013年12月12日听证时,双方明确表示对说明一中确认的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不再有异议。双方对造价鉴定所提异议,有的被鉴定机构采信并对工程造价进行了调整,有的经鉴定机构释明后,异议方予以放弃,双方对工程造价鉴

2013年12月12日听证时,双方明确表示对说明一中确认的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不再有异议。双方对造价鉴定所提异议,有的被鉴定机构采信并对工程造价进行了调整,有的经鉴定机构释明后,异议方予以放弃,双方对工程造价鉴定最终的异议如下:

锦浩公司认为:1、其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施工了土钉墙,基坑围护部分应计入工程造价。2、其提供证据证明人防门系其施工,人防门15樘应计入造价。3、说明一鉴定总造价中商品砼计算有误,应调增鉴定总造价122869.47元。4、真石漆材料价格不应按《购销合同》上的价格计取。5、关于土方外运,鉴定机构根据01年文件中不管外运与否均按每立方米12元的标准计价,显然错误。6、关于文明施工措施费,(2002)6号文件规定沿街建筑应执行1.5%标准。涉案工程18、19、40、42、43这5幢楼沿路,也即沿街,应按1.5%费率计取文明施工措施费。

昆山纯高公司认为:1、管桩造价应按方法一市场参考价计价,按方法二、方法三计价均错误。2、真石漆鉴定机构核算错误,多计取费用97.71万元。3、说明一中鉴定机构商品砼调差方法错误,鉴定报告原调差方法正确,不应调整,造成多计造价250万元左右。4、锦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是成品砂浆,鉴定机构按成品砂浆计价并错误核算抗裂砂浆价格和量导致多计造价240万元左右,应予核减。5、鉴定机构对次要材料按实调整材料价差错误,多计造价50万元左右。6、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应计取,鉴定机构多计造价166.65万元。7、01定额规定未核定工程只计取直接费,故讼争工程应只计取直接费。鉴定报告及说明一、二存在未根据双方约定及定额规定计价的错误,造成多计造价3350万元左右,应予核减。8、苏建价(2002)6号文并没有载明机械土方单价不包含10%人工修边坡,鉴定机构解释与实际不符且无依据,造成多计造价20万元。9、鉴定机构以鉴代审,认定相关核定单上的价格仅为材料价格,造成铝合金门窗、GRC、干挂花岗岩重复计价、错误多计费用1198.24万元,应予核减。

四、涉及安信信托公司的相关情况

安信信托公司于2011年11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09年9月11日,安信信托公司与昆山纯高公司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1500万元,其中期限为18个月的金额为4300万元,期限为24个月的金额为4300万元,期限为36个月的金额为12900万元。截至2011年10月31日,昆山纯高公司共偿还贷款本金8660万元及利息3868.48万元,剩余的贷款本金金额为12840万元,应于2012年9月24日前清偿。2009年9月,锦浩公司向安信信托公司和昆山纯高公司出具了承诺函。锦浩公司在该承诺函中承诺在安信信托公司信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未获全部清偿前,放弃对昆山纯高公司的工程款债权本息或其他相关费用的请求权。安信信托公司不放弃对昆山纯高公司的信托贷款本息及财务顾问费用的优先受偿权。锦浩公司应在安信信托公司的信托款项于2012年9月24日全部清偿完毕后再主张工程款。

安信信托公司于2012年以昆山纯高公司等为被告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张《信托贷款合同》履行期间,昆山纯高公司存在根本违约,2012年9月24日贷款期限届满,昆山纯高公司等仍均未履行还本付息及偿付违约金等义务,故起诉要求昆山纯高公司归还其贷款本金128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昆山纯高公司在该案中主张《信托贷款合同》无效。该院认为,双方针对一份款项签订了《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两份合同,由于《信托合同》难以用于办理抵押登记,为此,安信信托公司与昆山纯高公司通过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达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目的,对此双方均有预期且达成了合意。昆山纯高公司现要求法院完全否认《信托贷款合同》并进而否定抵押权的存在,与双方当时的合意不符,不予采信,应认定《信托贷款合同》仅作为表面形式,其实质在于实现《信托合同》中所约定的抵押权登记。安信信托公司与昆山纯高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应以《信托合同》为准。该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2)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昆山纯高公司偿还安信信托公司信托优先受偿权本金106051716元;昆山纯高公司支付安信信托公司罚息14000000元,并支付以1060517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昆山纯高公司支付安信信托公司律师费100万元;昆山纯高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的,昆山纯高公司可以与安信信托公司协议,以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镇联邦国际商务花园4号楼至8号楼、10号楼、12号楼、13号楼、16号楼、17号楼、19号楼、21号楼、23号楼、24号楼的房屋(权证号为昆房他证玉山字第103088176号第10308818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昆山纯高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昆山纯高公司清偿;昆山纯高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的,昆山纯高公司可以与安信信托公司协议,以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镇联邦国际商务花园30号房、31号房、32号房、33号房的在建工程(登记证明号为昆房建玉山字第00042、00039、0003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昆山纯高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昆山纯高公司清偿……双方不服该判决,均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锦浩公司起诉称,2006年5月7日,锦浩公司与昆山纯高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纯高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意向书》,约定由锦浩公司承建其发包的“昆山国际商务中心”工程,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总造价按江苏2001定额计算,工程造价不下浮。

2007年,“昆山国际商务中心”工程名称变更为“联邦国际·国际昆山现代产业服务园(一期)”,昆山纯高公司作为该工程发包人,确定锦浩公司为其施工单位。该工程共41幢建筑单体,为便于工程的施工与管理,昆山纯高公司将工程分为3个标段:A标段、B标段、B标段39-41#及人防工程,并分别于2007年5月、2007年9月、2007年11月与锦浩公司签订了各标段的施工合同,即《江苏省昆山市联邦国际·昆山现代产业服务园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一期A标段〉(以下称A标段合同)、《昆山现代联邦国际·昆山现代产业服务园〈一期B标段〉施工合同》(以下称B标段合同)、《联邦国际·昆山现代产业服务园〈一期B标段39#、40#、41#楼〉施工合同》(以下称B标段39-41#楼合同)。合同暂定造价总计90104349.2元,按江苏2001定额计算,材料价格按《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施工阶段平均价。2009年9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再次明确昆山纯高公司将该工程41幢建筑单体发包给锦浩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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