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浩公司自行制作的工程结算书载明:涉案工程总报价292811638.8元,并注明该结算报价不包括因人工工资调整、模板损耗定额含量不足及脚手架因甲方工期延长而需双方协商的价格1615.79万元。该结算书编制说明中载明其编制依据为:根据甲乙双方合同,本工程土建、安装按《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1年版);《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版);《苏州市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02年版);《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费用定额》(2001年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单位估价表》(2001年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1年版)。本工程取费按规定计取,文明施工费按1.2%计,包干费按1%计,税率按3.445%计取等。 2009年9月16日,锦浩公司向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公司)和昆山纯高公司出具了承诺函,该承诺函主要内容为:截至该承诺函出具之日,锦浩公司对昆山纯高公司享有5000万元债权,对于以上所列之债权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锦浩公司对昆山纯高公司新发生的债权,在安信信托公司与昆山纯高公司之间编号为AXXT(2009)JH06DK01《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未获全部清偿前,锦浩公司承诺不向昆山纯高公司要求偿还该等债权项下的任何本金、利息或其他相关费用。该承诺函盖有锦浩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和炯印章。 昆山纯高公司于工程造价鉴定摇号选择鉴定机构的前一天即2011年7月13日提交该承诺函,要求终止工程造价鉴定,驳回锦浩公司诉讼请求。锦浩公司不认可承诺函真实性,申请鉴定承诺函上锦浩公司印章的真实性。2011年8月11日,昆山纯高公司向法院表示同意进行该鉴定。 一审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根据锦浩公司的申请,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检材承诺函上锦浩公司印文与样本锦浩公司印文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盖印进行鉴定。2011年10月14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宁金司(2011)文鉴字第26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检材“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鉴定意见书表明承诺函上锦浩公司的印章是真实的。经质证,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昆山纯高公司认为锦浩公司提供的结算资料中的竣工图纸与现场不符合,需要修改,修改好后才能结算。为此双方有多次函件往来,并召开会议讨论。因协商未果,2011年3月8日,锦浩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关于已付款,双方一致确认至2011年1月30日,昆山纯高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200万元。一审审理中,双方于2011年5月9日就保全等问题达成协议,昆山纯高公司按该协议于2011年5月12日支付锦浩公司190万元,又分别于2011年6月28日、2011年7月20日、2011年8月14日支付4.4万元、4.35万元、4.15万元,共计支付工程款10402.9万元。锦浩公司认为上述已付款中包含部分售楼处工程款,昆山纯高公司认为上述已付款中不包括售楼处工程款,但双方均同意上述已付款在本案中扣除。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已付款中有2000多万元,锦浩公司没有开具发票。锦浩公司在2013年12月16日的一审庭审中承诺愿意开具发票。 对于工期问题双方无来往函件,锦浩公司认为2009年9月的《情况说明》和施工许可证的变更可证明双方对于竣工日期的变更已达成一致意见,即竣工日期变更为2009年12月底。 三、工程鉴定的相关情况 锦浩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出以下鉴定申请:1、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对涉案工程的工期延误责任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昆山纯高公司则提出以下鉴定申请:1、对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修复方案、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对未按图施工工程以及返工方案、返工费用进行鉴定。 关于涉案工程造价,经一审法院司法鉴定处摇号选定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公司)进行审计。苏亚金诚公司系具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就本案讼争工程(3份合同)系按《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以下称01定额)进行结算,还是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及相关配套文件(以下称03计价表)进行结算,双方存有争议。锦浩公司主张按01定额进行结算,昆山纯高公司主张按03计价表进行结算。2012年8月7日,双方就此问题达成协议:1、双方同意目前暂按01定额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但暂按01定额进行鉴定不代表昆山纯高公司认可本案工程按01定额结算,最终工程造价按01定额还是按03计价表计价由法院认定。2、如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工程应按03计价表结算,则双方同意不需要再对工程造价按照03计价表进行鉴定,而直接按以下方式确定03计价表计价的最终造价:即在按01定额计算的造价鉴定结论数额基础上减少2%。该事实有2012年8月7日协议为证。 2013年8月29日,苏亚金诚公司出具苏亚工咨二(2013)121号鉴定报告。报告载明:涉案工程造价按01定额鉴定金额为217234372.96元,按03计价表鉴定金额为212889685.40元。所附重要事项说明中载有基坑围护工程造价、管桩工程造价等的说明。即:基坑围护土钉墙是否施工,双方有争议,鉴定方依据证据规则,根据法院转交的基坑围护图纸,鉴定该部分工程造价为1104596.111元,在鉴定造价中暂未列此项目。管桩工程造价,《苏州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了包含制作费、打桩费、规费、税金等的全费用市场参考价格,按此市场参考价进行计算,管桩工程造价为7609367.76元;若套用定额、管桩桩体按市场询价计算,管桩工程造价为8569876.68元。鉴定方暂按《苏州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参考价格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出具后,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报告均提出大量意见,在一审法院组织下,鉴定单位,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量和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多轮充分核对,一审法院与鉴定单位还就一些定额适用等问题咨询了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鉴定单位后于2013年12月9日出具《关于苏亚工咨二(2013)121号鉴定报告的补充说明》(以下称说明一),内容为:本说明为鉴定报告的补充,不一致部分以本说明及相关附件为准,本说明及附件未涉及内容以鉴定报告为准。说明一中所列的工程造价,按01定额鉴定金额为227444198.24元(以下称说明一鉴定总造价数额),按03计价表鉴定金额为222895314.27元。说明一中工程造价金额均为适用01定额计算的结果,根据双方2012年8月7日的协议约定,适用03计价表方法计算的工程造价在适用01定额方法计算的结果基础上减少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