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562411.84元,并承担109332841.25元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1229570.59元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联邦国际·昆山现代产业服务园(一期)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50元,由上海锦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由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爱华 审 判 员 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