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涉及土地规划、房产过户、税费减免、工商注销、职工安置等问题,需要国土、住建、规划、财税、社保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虽然衢州中院与市政府就“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搭建了工作平台,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仍需进一步落实与细化。 6.管理人工作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 破产案件增多后,现有管理人团队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案件需求。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管理人报酬、费用支出一般都在结案前核算,影响积极性。另外,许多应由管理人自主决定的如债权确认、战略投资人引进与谈判等事项仍需法院投入大量精力。 四、完善“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的建议 1.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不全面、不科学的问题。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从生产端入手,有效化解产能过剩,促进产业优化重组,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处置“僵尸企业”是其中一项重要“啃硬骨头”任务,是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抓手。是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要充分认识“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抢抓时间窗口和战略机遇,加快速度、加紧进度,加大“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力度。 2.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分类处置“僵尸企业” 法院要在现有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上,与政府对接,建立专门的企业状况信息平台,实现最广泛的信息共享,为调研摸底工作提供平台和载体。要对“僵尸企业”分类评估、分别处置,优则保,废则弃。对于经营管理虽存在困难,但有重生希望,技术、产品有市场潜力、发展前景的,尽量通过重整、重组方式壮大实力,获得重生。对技术水平低、发展前景差、环境资源消耗大的企业,及时清算,助推市场出清。 3.加强和完善司法供给侧改革,提高破产审判质效 提高破产审判质量和效率,法院内部也要实行供给侧改革。积极争取成立破产审判庭,选定一批精通法律业务、政治素质高、审判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优秀法官充实到破产审判一线,造就一支专业化的破产审判队伍。要打破庭室壁垒,实行扁平化管理,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要健全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制定破产案件绩效考评办法,对破产案件办案质量、破产程序执行情况等,分别规定相应的考评标准。同时,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法院破产审理工作的监督。加强对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培育和管理,一方面要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人才的集聚;另一方面要探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应从不同级别的管理人中指定。 4.勇于改革创新,不断健全工作机制 一要完善执破衔接机制。二要健全简易审理机制。三要重视引导申请人主体多元化。目前破产申请人主要是债权人,并且多数是普通债权人,要加大工作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探索社保、税务、电力等部门作为“僵尸企业”破产申请人。四要加大破产审理的公开透明度。要加大债务人信息公开力度,提升公开时效,扩大公开范围,既向全省公开,也向全国公开,探索与阿里巴巴、淘宝网等平台对接,晾晒债务人信息,吸引更多投资人。 5.加强府院联动,打好法律政策组合拳 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委促进企业重组盘活的系列政策,将破产重组盘活工作与市招商政策、企业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政策、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机制、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等无缝对接,形成政策合力。 6.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企业长期积累的各种矛盾将集中暴发,企业职工、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间的利益冲突较为激烈,要依法处理好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实现顺序和实现方式,审慎协调保护好各方利益,使企业破产工作取得各方面支持,确保稳妥有序。同时要严厉打击逃废债,避免出现假破产、真逃债,在引进新投资人时,要防止第二轮“僵尸企业”出现。要重视多方协调,强化府院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完善大要案通报制度,加强对税费调整减免问题的研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涉及社会稳定等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共同协商解决。 (课题组成员:魏新璋 胡庆龙 程顺增 袁小荣 祝伟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