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婚姻案件为例,在离婚案件中,围绕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抚养费等问题,离婚夫妻往往会相互指责,相互攻击、谩骂。 直面这种场面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大。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在举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必然有很多激烈的对抗。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审判,应尽量以非对抗的形式进行,在非对抗的程序中,查明案件事实,找出证据,适用法律。 2、未成年人直接参与诉讼较少,其利益诉求难以听到。 普通民事审判程序中,多数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均有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未成年人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法官仅能通过法定代理人了解,对于案件情况的厘清和准确做出裁判都十分不利,其合法利益是否得到全方位的保护更多地是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责任态度,而不取决于未成年人本身的意志和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3、不能有效的监督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在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够很好的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职责,为未成年人争取最大的诉讼权利。但也存在着很多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利益不一致,甚至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情况。法定代理人全权代理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有受到诉讼参与人侵害的危险。 (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内容 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在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针对有关未成年人问题以未成年人权益为本位,从其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给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的保护。为了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得到贯彻落实,需要做到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对这一原则的内容进行探讨和规范: 从程序上来讲,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侧重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这要求做到:第一,对于监护人因种种原因不提起诉讼,如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发生利益冲突,监护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未成年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得拒绝受理,法院应当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第二,法院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法院在就未成年人利益作出裁判或对未成年人的有关事项作出安排时,应当充分听取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第三,法院应当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在具备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条件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以确保未成年人利益得以实现。第四,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处分行为,法院应当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法院对未成年人案件判决应当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对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进行裁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衡各种利益时,应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判决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邹碧华主编:《少年法庭的创设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曹诗权著:《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杨飞雪:《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以家事案件为视角》,载《天府新论》2009年第4期。 5.戴国建主编:《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实践与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6.王雪梅著:《儿童权利论: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7.李双原主编:《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8..张晓茹:《家事裁判制度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9.蔡理亮:《建构我国家事审判程序之设想》,载《郑州大学硕士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