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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案件审理的“四个并重”理念(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现代公司是牵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公司债权人、公司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多种利益而交织在一起的有机统一体。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利益相关者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与自身利益,他们之间因利益的纠葛不可

  现代公司是牵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公司债权人、公司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多种利益而交织在一起的有机统一体。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利益相关者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与自身利益,他们之间因利益的纠葛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与冲突。既然公司纠纷源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也就必然呈现出权利义务主体广泛、错综复杂的特征。保护公司、股东利益是公司法应有之义,然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不容小觑。进言之,公司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第一,维护公司主体经营稳定性的原则。应当尽量避免因公司设立存在轻微瑕疵而判决公司设立无效,不轻易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审慎认定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不轻易判决解散公司,避免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损害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第二,合理界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边界。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行为进行谨慎认定,既不能过于宽松,也不可过于严苛,只有存在过错和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责任。第三,涉及职工持股纠纷,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持股职工的利益,防止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公司章程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对持股职工股权进行恣意剥夺。依法规制职工退股、股份回购、股份转让行为,平衡公司利益与持股职工的利益。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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