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其他案件审理中也采取公民参与审理方式。首先,在特定领域案件中实行“专业委员”制度。日本法院在审理诸如知识产权、建筑、医疗等专业领域的案件时,通常会聘请大学专家学者或者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如医师、税理士、建筑师、工程师等)担任专业委员,协助法官审理案件。专门委员在诉讼中所发表的意见对合议庭没有拘束力,仅供法官审理案件时参考。 其次,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实行“劳动审判员”制度。法院在审理劳资纠纷案件或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任命具有劳动关系方面知识经验的人士担任“劳动审判员”,同职业法官一起参与审理案件。劳动审判员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再次,在简易民事案件中实行“司法委员”制度。日本简易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从普通民众中选任具有矛盾纠纷调处经验的公民,同职业法官一起参与案件审理。司法委员不参加案件合议和表决,他们所提意见仅供法官参考。 最后,在家事案件中实行“家事参与员”制度。日本家事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通常会聘请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较高威望的社会人士(如大学退休教授、中小学退休教师、公务员退休人员等)参与家事案件的审理。家事参与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达成调解协议,由法官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同法院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执行效力。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家事参与员可以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建议,供法官裁判时参考。 韩国:审理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韩国公民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限于法律规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不包含民事案件和其他类型案件。 韩国法律以列举方式具体规定了公民参与刑事审判案件的范围。从总体上看,这些案件通常是杀人、致人死亡、强奸、强盗等社会广泛关注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韩国法律规定,如果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被部分撤回或者变更,使得案件不再属于应当由公民参与审理的案件时,法院仍可决定对案件继续采取公民参与审理方式。但是,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和其他情形,认为案件明显不适宜公民参与审理时,可以裁定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可见,法院在是否适用公民参与审理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遇到需要适用公民参与审理的案件时,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等方法,确认被告人是否愿意接受国民参与审判。因此,在韩国,案件是否采取公民参与审理方式,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愿。因为依据韩国法律规定,案件是否由公民参与审判,是人民享有的司法权利。在这个方面,韩国与英美的陪审制度相同,而与日本的裁判员制度有别。 按照韩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案件不实行公民参与审理:一是陪审员、候补陪审员、候选陪审员及其家属的生命、身体、财产受到侵害或者具有受害危险,法院认为影响其公正行使职权的;二是有多名共犯的场合,其中有的被告人不愿意实行公民参与审理,法院认为实行公民参与审判存在困难的;三是具有其他实行国民参与审判明显不适当的情形的。法院在作出该项裁定时,必须听取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对于该项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抗告。 在案件实行公民参与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患有疾病使得案件审判程序长期停止,或者对被告人羁押期间已经届满,法院认为不适宜继续实行公民参与审理时,可以依职权或者经检察官、被告人申请,裁定对案件不再进行公民参与审理,但裁定前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这表明,韩国在公民参与审理案件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外国语言文学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