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试点法院着眼于放权与监管平衡难的困境,探索创新新型监管机制,比如佛山中院实施“人案双管”监督机制,建立监察室与案管办联动监督机制,将业务监管与职业道德监管有机衔接,破解了监督两条线、两张皮的机制衔接难题,同时该院还落实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通过审务督察,发现问题13个,发出督查通报3份,约谈104人次,谈话提醒10人13次,对院领导行使案中监督权全程留痕,严格落实了过问案件登记制度。 (三)司法职业保障使法官检察官待遇提高,提高了尊荣感与工作积极性 试点省市均已完成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套改及员额法官检察官薪酬提升的改革,按照员额法官、检察官高出同级公务员50%,其他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高出20%的比例提高司法人员工资收入。基层法院、检察院职务序列单列后,职级晋升的天花板被打破,法官、检察官迎来了更为广阔的晋升空间,大力提升了其职业尊崇感与工作积极性。 西部试点省份的代表贵州省自2015年1月起就开始发放第一批试点单位的绩效奖金,截至2016年11月,三级检法两院司改增加的基本工资全部落实到位,员额法官、检察官月人均增资3830元。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增资1438元。东部发达地区的代表广东省实行“统分结合”的改革策略,实现了“保高托低”,省财政统一发放中央和省统一规范的工资部分,经济较好的珠三角地区地方财政继续发放各类津贴,对于地方财政欠佳的16个区县统一托至每年3万元。 (四)人财物省级统管有效降低了外部干预 试点省市通过省级(直辖市的市级)设立遴选委员会,实现了检察官、法官的省级统一遴选、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省级统管人事的改革任务。检法两院的干部管理权限收归省级统管后,基层法院、检察院具有更为独立、良好的发展空间,防止人事权管理的地方化,同时为上级院统筹开展员额分配、调配司法力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广东省率先实施了全省财政省级统管,除深圳、广州外,284家省以下两院已经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保障,2016年两院省级经费预算达到110.23亿,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了48.62%,大幅提高了检法财政保障力度,极大地提升了市县两级司法机关免受地方政府干预的独立性。上海市、陕西省等试点省市已经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拟于2018年正式实施。 深圳市作为计划单列市,虽未实行财物省级统管,但却参照中央改革的精神最早实现了全市两级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出人、财大致同步展开统管的改革经验,全市两级法院、检察院的财政管理收回到市级统管后,两院财物保障力度实现了增量改革,两院办案的物质保障标准得到提高,且降低了原有的争取预算、增加预算中的不确定性,提升了预算的稳定性与财物运行过程的流畅性。 二、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经验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客观形势可以概括为“四个前所未有”:改革面临的司法形势复杂程度前所未有、改革难度前所未有、改革触碰利益的波及广度前所未有、改革所处的时代机会前所未有。总体上看,本轮司法改革的特点也可以概括为“四个中国”:改革方向直面中国问题、改革方案契合中国实际、改革方法具有中国特色、改革成果展示了中国智慧。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政法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统筹推进作用 四年来的改革过程再次充分证明了中国的事情能否办好,关键在党。本轮司法改革设计与推进实施中,在中央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顶层设计及中央深改组的持续推进过程充分说明了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前所未有。截至2017年6月,中央深改组召开了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46份关于司法改革的文件。中央的率先垂范与高度重视在各地形成了良好的引领作用,地方各试点省市的党委对本地的司改工作给予了充分支持。 党对司法改革工作的领导与统筹主要是通过中央政法委与地方政法委的工作加以具体落实,各级政法委推进司改落地的实际行动,再次生动诠释了在中国这样一个矛盾多发、发展极不均衡、司法公信力基础欠佳的大国,党是如何有力、有序推进司法改革的。每一项重大体制性改革方案的统筹论证、每一项改革政策的协调落地、每一项改革措施在实施中的督导推动都离不开中央政法委及地方政法委的积极主动作为。 在本次评估研究中,我们发现,凡是司法体制改革卓有成效的省市,当地政法委都具备着积极主动的工作作风;凡是改革不力、推进缓慢的省份或者改革事项,都有当地政法委畏难、消极的因素影响。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政策性、政治性比较强,更是涉及到司法机关与社会相关部门、群体的切身利益,部门利益与个人利益往往是改革的绊脚石与拦路虎。利益无涉、价值中立的政法委能够充分站在司法规律与中国国情的高度,科学合理地搞好顶层设计、加强有效督导,破解一道道前所未见的难题,触动一项项既得利益,推动了司法改革向司法革命的深度与广度迈进。 (二)科学的改革方法论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四项基础性改革措施坚持试点先行、总结完善、全国推进的改革方法,通过试点的改革方法论将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有机结合,符合了司法改革的工作规律。试点,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也被称之为试验,作为实证研究方法中集成性程度较高的一类研究方法对于改革类事项的研究与推动具有典型意义,能够通过试点前后的数据比对验证改革方案的有效性,从而将改革建立在坚实的数据与客观的效果基础上,具有可衡量、可复制、可验证的科学精神。本轮司法改革的基础性改革举措采取了分批试点、总结推广的改革方法,避免了草率大范围推开改革举措引发的不良后果。此外,试点模式的改革方法也符合本轮改革的实际情况,四项基础性改革在我国的司法史上前所未有,由于没有任何的先例可供遵循,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中需要通过试点探索符合国情的改革举措。试点式的改革能够充分调动试点地方的积极性,形成百家争鸣、取长补短、竞相创新的改革氛围,通过实践磨合与总结统筹找到解决中国问题的有效路径。 (三)改革方向兼顾司法规律与中国国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