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次中德学术交流中发现,德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现状,学术界看重事实的明确性,实践界强调从实际出发,不回避价值的明确性。总的来说,德国人仍然在事实明确性与价值明确性之间纠结徘徊,陷入了迷茫。我国学者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尚处在入门阶段。我国学界主张强调事实的明确性,主张废“明文”改“明确”,要求将不明确的构成要件予以明确化,实务部门被学术界认定为类推解释时有发生,罪刑法定原则要真正发挥作用,还有一个漫长的距离。笔者认为,德国学者罗克辛教授就明确性要求提出了“必须使用其他标准才能符合明确性要求”的观点,是本次交流会上最有价值的观点,说明德国人已经开始反思“明确”用语了。我国学者中不仅没有人提出有见地的观点来,还暴露了实务经验严重不足的缺陷。举个例子,有学者论文中认为,“故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方法相当,但是,刑法已经将其作专门规定,就不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这种观点一出,瞬间露出了马脚,实际根本不是这回事。类似的情形并非个别现象,令人堪忧。勿庸置疑,刑法学是实践的科学,不是主观臆测的乐园。刑法理论的进步,唯有阅卷办案从实践中取得突破外,别无他途。呆在法学院或者书房里不出来,不去阅卷办案努力实践,不仅自身理论掌握不好,更谈不上能够指导司法实践了。 我国刑法学知识的去苏俄化现象。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我国一些留德留日学者学成归来,在国内传播德日刑法学知识,积极推进我国刑法学知识的转型。不久前,部分学者在北京大学举办刑法沙龙,展望阶层体系在中国的司法前景。笔者扫描了一下发言的内容,这些学者除了对阶层体系的优势盲目崇拜外,阶层体系的劣势在哪里,如何实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没有人去认真。这些人鼓吹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取代四要件,主要理由就是,有1%的疑难案件四要件不能处理好。笔者提醒这些人,如果两套理论体系,有99%的案件处理结论是一致的,那么这两套理论体系必定是相同的。事实也正是如此。四要件与阶层体系自身都是存在问题的,阶层体系的问题集中在学派之争,四要件的问题主要是处理例外情形,没有设置出罪的出口,也就是这些学者在沙龙上提到的有1%案件不能妥当处理的这个部分。如果对四要件与三阶层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那么三阶层与四要件完全一模一样。四要件修正后,不仅学者们所提的1%疑难案件迎刃而解,而且在简便化程度上,三阶层或者二阶层根本就没有办法抗衡。所以说,所谓的刑法学知识的去苏俄化转型,用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取代四要件,是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盲目崇拜德日理论的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