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49) 为中国的物权法学而写: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12) 文/李云亮 现如今,有不少中国人到泰国买房。 泰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泰国不能购买独立房产,小如别墅,大如建筑物小区。 泰国法律并不排外。外国人可以购买区分所有建筑物里的单元住宅。但是,泰国法律规定,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泰国业主要占51%以上份额,外国人只能在49%份额以内购买。 泰国法律中的51%对49%,那是个什么概念?那纯粹是公司控制权概念。泰国法律用51%对49%,达到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本国业主之目的。这种制度设计,没有什么物权法理可言,最多有些政治考量。 如今,中国人在自己国家的内地购买区分所有建筑物,千万别梦想,用51%对49%,达到“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之法律目的。眼下,别做这个梦。 在中国内地,一个新建小区,商品房售罄,全体购房者将开发商的全部商品房100%购买干净,小区控制权也不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这种情况实在令人奇怪。太没有道理!无法理喻。 举三例说无法理喻如下: 1、我一人,单独购买一处独立房产,小如别墅,大如建筑物小区。 开发商的商品房因此售罄。我,成为此独立房产的主人。开发商,要变更其大产权证书给我。即,开发商,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其初始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给我。然后,开发商拿钱离开这个原属于他的别墅或建筑物小区。 2、我数人,合伙购买一处独立房产,小如别墅,大如建筑物小区。 开发商的商品房因此售罄。我们,成为此独立房产的主人。开发商,要变更其大产权证书给我们。即,开发商,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其初始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给我们。然后,开发商拿钱离开这个原属于他的别墅或建筑物小区。 3、我数人,区分购买一处独立房产,小如别墅,大如建筑物小区。 开发商的商品房因此售罄。我们,不能成为此独立房产的主人。开发商,不会变更其大产权证书给我们。即,开发商,不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其初始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给我们。商品房售罄,开发商拿足钱之后,也不会离开这个原属于他的别墅或建筑物小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我们只是一群对开发商而言持“相反证据”的小产权人。开发商在商品房售罄之后,还能变更建筑规划,我们无法对抗。 所谓,我们只是一群对开发商持“相反证据”的小产权人,是说当我们区分购买开发商的商品房,开发商能利用法律规定,不变更其大产权,只需通知政府主管部门,在他的大产权证之下,给各个区分购买商品房的小业主登记发放小产权证即可。 无法理喻以上三种情况中那二大差别。 三种情况,都是业主拿钱购房,都是开发商的商品房售罄。开发商都拿足了本钱和利润。甚至,对比同一个商品房小区,第一种和第二种都是一次整付房款的购买方式,对比第三种散付房款的购买方式,开发商收到小业主的购房款总数可能更多。这个经验,来自于一般商品批发和零售的价差。至少,第三种区分销售商品房,其最终价款绝对不会少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整体销售商品房价款。可以假设,三者销售同价。如今,对业主而言,最大问题就是,商品房小区同价不同权。 商品房小区整体出售,整付和散付的区别,仅仅是会计收款记账的区别。开发商就能从商品房销售整付与散付的区别中,歪正皆有门道,创造出绝对不同的法律效果。这不能不说,中国的开发商绝顶聪明,能玩物权法于股掌之中。 问题是,我们的物权法学正义感到哪里去了? 即便物权法学没有正义感,开发商将商品房售罄,业主100%将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干净,法律难道不会立足于生活常识,不论整付与散买,以同物同价同权的名义,承认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 我们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理论,存在严重问题。其严重,不是书呆子问题。 (未完待续)2017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