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笔者以为,如没有法定的必须照顾其他继承人的生存权和居住权的情形下,在第一顺序继承中,生存配偶一方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其他继承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笔者权且在文中用绝对优先购买权和相对优先购买权来区分) |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笔者以为,如没有法定的必须照顾其他继承人的生存权和居住权的情形下,在第一顺序继承中,生存配偶一方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其他继承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笔者权且在文中用绝对优先购买权和相对优先购买权来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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