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每一种法哲学都要承受各自特有的“病理学”:公共法哲学易滋生“附庸风尚”(faddishness)的倾向,即在追求理论普及的过程中,“易于迎合和取悦大众,从而牺牲专业性和批判性的承诺”;它还易于形成某种“智识上的先驱姿态”(intellectual vanguardism),即以居高临下的口吻对公众言说。专业法哲学“在解决那些由我们的研究计划所界定的问题时,很易变得只对一些看似无甚紧要的问题感兴趣。当我们努力捍卫在科学世界中的一席之地时,往往倾向于垄断那些无法理解的知识,从而会导致晦涩的宏大理论或者狭隘的‘方法论主义’的产生”。政策法哲学具有扈从性(servility)倾向,即常常受制于委托人的要求和期待,从而丧失学术的自主性。批判法哲学则易产生独断论或宗派主义倾向,即沦为墨守教条的共同体,不再能为专业法哲学提供严肃的学术评鉴,或者不再能为公共法哲学注入任何价值观。 二、法哲学的“公共转向” 本文提倡一种“公共法哲学”,也就是说,它试图倡导法哲学的“公共转向”(public turn)。 一般来说,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史或思想史上的学术“转向”多有两大特征: 一是非革命性。不同于自然科学领域的“科学革命”,即“范式转移”,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推进或理论创新,多以认知模式的转向体现出来。这种认知模式的转向,一般不具有自然科学领域的革命性。譬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对牛顿经典力学的革命,是对整体认知框架或认知平台的全面革新。相形之下,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转向多是非革命性的,只提供另一种替代性的认知模式。因此,所谓法哲学的“公共转向”,只是从“公共哲学”视角重新定位法哲学的一种法哲学模式,并不绝然否定其他法哲学认知模式的认知价值。 二是诸领域的聚合推进。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转向”,多为诸学科领域共同推进的结果。譬如,全球化话语兴起以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世界史诸领域的协力推进,遂使“全球转向”或“国际转向”开始兴起。此处谈及的“公共转向”,目前已发生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诸领域。前述公共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兴起,公共社会学在社会学中的发轫,都是这种“公共转向”的表征。政治学(尤其是民主理论)中的“审议转向”(deliberative turn)或“论证转向”(argumentative turn),在实质上亦是一种“公共转向”:它们倡导相对于选举民主的“审议民主”,即强调公共审议、公共证成在民主决策中的重要性。法国经济学家皮凯蒂(Thomas Piketty)的《21世纪资本论》,之所以在全球范围内轰动一时,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经济学中“公共转向”的某种期待。有评论认为,皮凯蒂的努力意在“使经济学重返19世纪的‘政治经济学’传统:一个关于权力、正义和财富(含于其中但并非居首位)的学科。政治经济学所关心的问题是政治性的:我们应如何自由组织我们相互依存的经济生活?”因此,皮凯蒂不过是想使经济学摆脱各种“专业经济学”乐此不疲的数理模型,从而恢复经济学服务于公共福祉和社会正义的公共关怀。明乎此,便知法哲学之“公共转向”,并非笔者闭门造车的臆想,乃是顺应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已然出现的“公共转向”之时趋的一种理论自觉。 我们至少可以把法哲学的“公共转向”,放在如下与现代性有关的三个“结构化情境”中进行观照。 第一,现代社会“后习俗道德意识结构”的确立,既使社会规范的有效性和正当性开始建立在非强制性共识基础之上,亦为公共参与和公共证成提供了基本的文化条件。 所谓“意识结构”,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它大致归属于帕森斯所谓的“文化”和“个性”领域,即某个社会中对其文化再生产和个体社会化具有基础性的直接影响的观念结构;由于社会的整合以文化再生产和个体社会化为中介,这种观念结构又对社会整合有着间接的影响。换言之,它对生活世界三个领域社会功能的实现(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和个体社会化)均有显著的影响。就现代社会的意识结构来说,主体间以语言为媒介形成的互动是其主要的结构方式,而由于法律与道德是协调人际互动之可能冲突的主要手段,“法律和道德标志着互动的主要领域。”同时,由于现代法律的实证化,不但使得理性自然法的诸(普遍主义)原则成为现代法律的一部分,抑且使得现代法律所依凭的诸(普遍主义)原则本身亦开始具有反思性,而这意味着:现代法律不仅是可以人为变改的,其证成方式亦转向了以公共参与达成公共证成的模式:“那些被(法律规范)影响之人,以原则上自由且平等的契约当事人角色,达成某种非强制性一致。”质言之,它使得现代法律与现代道德分享着同样的意识结构——这种意识结构,即哈贝马斯所指称的“后习俗的道德意识结构”,也即是基于原则的、普遍主义的道德意识结构。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正因“后习俗道德意识结构”的确立,下列现象成为必要且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