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批判法哲学”,是对“专业法哲学”的研究基础或理论预设进行批判性检视的法哲学取向。其意在使“专业法哲学”“认识到自身的偏见、(对某些现象的)沉默,从而在替代性的基础上建立新的研究纲领。”在当下的中国法学界,邓正来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追问,尤其是对四种法学理论模式(权利本位论、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和法条主义)的批判,堪为批判法哲学的典范。此处所谓的“批判法哲学”,是就其知识形态来说的,不可与二战后在美国兴起的“批判法学”视同一律——后者虽然在知识形态上亦属“批判法哲学”,但其通常包含着特定的理论旨向,如对法的现代性要素的反思和批判。 所谓“公共法哲学”,则力图恢复法律作为公共治理秩序之本色,且将公共参与纳入法律秩序建构过程的法哲学形态。它试图在法哲学家“与公众之间建立起一种对话关系,其中双方的议程都被拿到桌面上来互相调适。”在时下的中国法学界,季卫东的“新程序主义论”、许章润的“汉语法学论”、魏敦友“新三统论法哲学”乃至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等相竞出现,蔚为大观,大致可视为广义上的公共法哲学开始登场的标志。 以上四种法哲学形态,并非互相排拒,而是互为支援、相互转化的。大体来说,政策法哲学、批判法哲学和公共法哲学,均以专业法哲学为基础:后者的理论知识、所定向的问题和概念框架诸方面,构成了前三者的知识前提。每一种法哲学,又都有发展为其他法哲学形态的可能性。譬如,当专业法哲学为更广阔的法律实践进行法哲学辩护时,如对司法改革的政策导向提供法哲学论证,它即具有政策性的维度;当其进行研究论题内部或研究论题之间的学术争鸣时,它即具有批判性的面目;当其将研究发现以一种可接近的方式,呈现于非法律职业的公众面前时,他则具有公共性的维度。专业法哲学和政策法哲学提供的是“工具性知识”,它们或者直面法哲学的知识谜团(专业法哲学),或者解决法律实践问题(政策法哲学)。批判法哲学和公共法哲学提供的则是“反思性知识”,其质疑法律实践或法律学术职业的价值前提,关注的是关于目标的对话。这种对话或者发生在学术共同体内部,就某项研究的基础或预设进行对话(批判法哲学);或者发见于学者与各种公众之间,就法律发展方向进行对话(公共法哲学)。因此,公共法哲学表征着政策法哲学的良知,正如批判法哲学代表着专业法哲学的良知。 我们可以用简明的图表(见表1),来标识四种法哲学知识形态的区别: 表1:四种法哲学知识形态的区别 学究性的 非学究性的 工具性的 专业法哲学 政策法哲学 知识 理论性的 具体的 真理性 一致性 实用性 合法性 科学的规范 有效性 可说明性对象 同行 委托人 政治 专业性的自利 政策干预 病理学 自我指涉/封闭性 扈从性 反思性的 批判法哲学 公共法哲学 知识 基础性的 沟通性的 真理性 规范性的 共识 合法性 道德视角 相关性 可说明性对象 批判性知识分子 特定的公众 政治 内部辩论 公共对话 病理学 独断论/宗派主义 附庸风尚 就知识基础来说,公共法哲学依赖的知识,是法哲学家与公众很大程度上共享的沟通性知识,这不同于专业法哲学依赖的法哲学理论性知识,政策法哲学应客户期待或要求的具体知识,批判法哲学所依赖的基础性知识。就真理性来说,公共法哲学的真理倚赖于法哲学家与公众之间的共识,这区别于专业法哲学要谋求相对于学术传统或法律实践的一致性,政策法哲学追求实用性,批判法哲学诉诸规范性基础。就合法性来说,公共法哲学基于其与公共议题的相关性使自身得以合法化,这迥异于专业法哲学、政策法哲学和批判法哲学的合法化基础,分别是科学规范、政策有效性和特定道德视角。就可说明性来说,公共法哲学对具有现代意识的特定公众是可说明的,这区分于专业法哲学、政策法哲学和批判法哲学的可说明对象分别是同行、委托人和超越学科边界的批判性知识分子共同体。每一种法哲学类型,都有自身的“政治”:公共法哲学将政治理解为民主的对话,专业法哲学试图维护学术的边界和条件,政策法哲学诉诸政策干预,批判法哲学则致力于法哲学学科内部的辩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