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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公共法哲学与法哲学的“公共转向”_daydayup(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孙国东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03
摘要:所 谓“批判法哲学”,是对“ 专业法哲学”的研究基础或理论预设进行批判性检视的法哲学取向。其意在使“专业法哲学”“认识到自身的偏见 、(对某些现象的)沉默 ,从而在替代性的基础上建立新的研究纲领。”在当

谓“批判法哲学”,是对“专业法哲学”的研究基础或理论预设进行批判性检视的法哲学取向。其意在使“专业法哲学”“认识到自身的偏见、(对某些现象的)沉默,从而在替代性的基础上建立新的研究纲领。”在当下的中国法学界,邓正来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追问,尤其是对四种法学理论模式(权利本位论、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和法条主义)的批判,堪为批判法哲学的典范。此处所谓的“批判法哲学”,是就其知识形态来说的,不可与二战后在美国兴起的“批判法学”视同一律——后者虽然在知识形态上亦属“批判法哲学”,但其通常包含着特定的理论旨向,如对法的现代性要素的反思和批判。

谓“公共法哲学”,则力图恢复法律作为公共治理秩序之本色,且将公共参与纳入法律秩序建构过程的法哲学形态。它试图在法哲学家“与公众之间建立起一种对话关系,其中双方的议程都被拿到桌面上来互相调适。”在时下的中国法学界,季卫东的“新程序主义论”、许章润的“汉语法学论”、魏敦友“新三统论法哲学”乃至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等相竞出现,蔚为大观,大致可视为广义上的公共法哲学开始登场的标志。

以上四种法哲学形态,并非互相排拒,而是互为支援、相互转化的。大体来说,政策法哲学、批判法哲学和公共法哲学,均以专业法哲学为基础:后者的理论知识、所定向的问题和概念框架诸方面,构成了前三者的知识前提。每一种法哲学,又都有发展为其他法哲学形态的可能性。譬如,当专业法哲学为更广阔的法律实践进行法哲学辩护时,如对司法改革的政策导向提供法哲学论证,它即具有政策性的维度;当其进行研究论题内部或研究论题之间的学术争鸣时,它即具有批判性的面目;当其将研究发现以一种可接近的方式,呈现于非法律职业的公众面前时,他则具有公共性的维度。专业法哲学和政策法哲学提供的是“工具性知识”,它们或者直面法哲学的知识谜团(专业法哲学),或者解决法律实践问题(政策法哲学)。批判法哲学和公共法哲学提供的则是“反思性知识”,其质疑法律实践或法律学术职业的价值前提,关注的是关于目标的对话。这种对话或者发生在学术共同体内部,就某项研究的基础或预设进行对话(批判法哲学);或者发见于学者与各种公众之间,就法律发展方向进行对话(公共法哲学)。因此,公共法哲学表征着政策法哲学的良知,正如批判法哲学代表着专业法哲学的良知。

我们可以用简明的图表(见表1),来标识四种法哲学知识形态的区别:

1:四种法哲学知识形态的区别

 

学究性的

 

非学究性的

 

工具性的

 

专业法哲学

 

政策法哲学

 

 

理论性的

 

具体的

 

真理性

 

一致性

 

实用性

 

合法性

 

科学的规范

 

有效性

 

可说明性对象

 

同行

 

委托人

 

政治

 

专业性的自利

 

政策干预

 

病理学

 

自我指涉/封闭性

 

扈从性

 

反思性的

 

批判法哲学

 

公共法哲学

 

知识

 

基础性的

 

沟通性的

 

真理性

 

规范性的

 

共识

 

合法性

 

道德视角

 

相关性

 

可说明性对象

 

批判性知识分子

 

特定的公众

 

政治

 

内部辩论

 

公共对话

 

病理学

 

独断论/宗派主义

 

附庸风尚

 

就知识基础来说,公共法哲学依赖的知识,是法哲学家与公众很大程度上共享的沟通性知识,这不同于专业法哲学依赖的法哲学理论性知识,政策法哲学应客户期待或要求的具体知识,批判法哲学所依赖的基础性知识。就真理性来说,公共法哲学的真理倚赖于法哲学家与公众之间的共识,这区别于专业法哲学要谋求相对于学术传统或法律实践的一致性,政策法哲学追求实用性,批判法哲学诉诸规范性基础。就合法性来说,公共法哲学基于其与公共议题的相关性使自身得以合法化,这迥异于专业法哲学、政策法哲学和批判法哲学的合法化基础,分别是科学规范、政策有效性和特定道德视角。就可说明性来说,公共法哲学对具有现代意识的特定公众是可说明的,这区分于专业法哲学、政策法哲学和批判法哲学的可说明对象分别是同行、委托人和超越学科边界的批判性知识分子共同体。每一种法哲学类型,都有自身的“政治”:公共法哲学将政治理解为民主的对话,专业法哲学试图维护学术的边界和条件,政策法哲学诉诸政策干预,批判法哲学则致力于法哲学学科内部的辩论。

责任编辑:孙国东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