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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公共法哲学与法哲学的“公共转向”_daydayup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孙国东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03
摘要:公共法哲学与法哲学的“公共转向” 孙国东 本文首发于《法学评论》2017年第4期 内容提要: 法哲学研究,包括四种互为支援、相互转化的知识形态:专业法哲学、政策法哲学、批判法哲学和公共法哲学。现代社会“后习俗道德意识结构”的确立、从“自然/天理到(

公共哲学与法哲学的“公共转向”



孙国东



本文首发于《法学评论》2017年第4期



内容提要:法哲学研究,包括四种互为支援、相互转化的知识形态:专业法哲学、政策法哲学、批判法哲学和公共法哲学。现代社会“后习俗道德意识结构”的确立、从“自然/天理到(理性)意志”政治合法化模式的古今之变及大众(文化)时代的到来,分别为公共参与和公共证成提供了基本的文化、政治和社会条件。以中国现代法律秩序的建构为根本理论关怀的“转型法哲学”,是与公共法哲学的思想立场相适应的法哲学理论模式。

主 题 词公共法哲学、公共转向、公意政治、合法化、转型法哲学



在中国情境中,我们应采取何种法哲学的思想立场和理论模式?这一设问,其实预设了这样的观点:法哲学是有文化/情境依赖的;或者借用科勒(Josef Kohler)德(Roscoe Pound)的说法,法哲学不过是对“特定时空之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的阐释。毋庸讳言,这种情境化的法哲学立场,并未赢得百喙如一的认可——即使同样秉持此种立场,亦面临着一致而百虑的论说格局。但依笔者拙见,只要想增强法哲学论说之于中国情境的切己性、相关性和介入性,那么这种情境化的法哲学立场几乎是我们唯一的选择。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笔者试图阐发一种新的法哲学理论模式:“作为转型法哲学的公共法哲学”,即以“转型法哲学”之理论模式承载“公共法哲学”之思想关怀的法哲学知识形态。在本文中,笔者拟在考辨法哲学的四种典型知识形态的基础上,结合现代法哲学、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等理论知识,研述推进法哲学之“公共转向”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初步阐示“作为转型法哲学的公共法哲学”的思想立场和研究论题,以就教于学界诸贤。


一、“公共哲学”与法哲学的四种知识形态


所谓“作为转型法哲学的公共法哲学”,其实质即以“公共哲学”(public philosophy)来定位中国现代转型情境中的法哲学。

在《公共哲学》(1956)一书中,美国学者李普曼(Walter Lippman)最早提出了“公共哲学”的概念自那以后,这一概念便很快成为哲学界广为使用的概念。大体来说,论者多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狭义上,将其界定为“关于公共性的哲学”(the philosophy about publicity),即对“公共性”“公共生活”等给予哲学关怀的哲学取向。在《公共哲学:政治中的道德问题》《民主的不满:美国在寻求一种公共哲学》等论著中,桑德尔(Michael Sandel)正是在此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他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视为“公共哲学”的对立面,认为其缺乏“公共性”或“公共生活”关怀。广义上,将其理解为“具有公共性的哲学”(the philosophy with publicity,即把对公共事务(特别是政治事务)进行哲学思考的哲学门类均视为“公共哲学”,实践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是为典型。本文主要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

自从“公共哲学”的概念出现以后,不仅在哲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在社会科学领域亦激发了类似的主张。以社会学为例,《心灵的习性》(Habits of Heart)一书主要作者罗伯特·贝拉(Robert·N. Bellah),即明确提出了作为公共哲学的社会科学”的命题。这一命题的提出,旨在突破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画地为牢的“铁幕”,“使社会的传统、理想和抱负与当前的现实协调起来”;同时,确保社会科学研究的公共性,即认为社会科学“不只是说它的研究结果是对众人普遍适用的,或者说是对学者圈以外的团体、机构有用处的”,它还“从一开始就把我们的研究设想成同公民朋友进行的有关共同利益问题的交谈、对话。”麦克·布洛维(Michael Burawoy),则系统阐发了“公共社会学”的研究范式、研究取向和研究论题。在此,笔者拟参照布洛维的分析框架,阐述“公共法哲学”相对于其他法哲学知识形态的特点和优势

依笔者鄙见,布洛维关于社会学知识形态的“四分法”(专业社会学、政策社会学、批判社会学和公共社会学),同样适用于法哲学。换言之,我们可把“法哲学”区分为四种知识类型:专业法哲学、政策法哲学、批判法哲学和公共法哲学

所谓“专业法哲学”,主要表现为对法哲学思想或理论的学究化研究,包括对中外法哲学思想史或法哲学原理的研究。在时下的中国法学界,对西方法哲学或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特别是对法律(法学)方法论、法教义学等的研究,堪称专业法哲学的典型形态。由舒国滢领衔的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团队,围绕法律论证理论、法律实证主义、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谢晖、葛洪义、陈金钊等所开启的法律方法研究,可谓专业法哲学的典型形态。

所谓“政策法哲学”,乃“为某个目标服务的”法哲学,“它的目标是由一个委托人(client)定义的。”其“存在理由是提供我们所面临的问题的解决方案,或者使我们已经达成的解决方案得以合法化。”在时下的中国法学界,为现存的政法体制或法律实践提供学理论证的法哲学研究,尤其是由各种知识规划项目资助的法哲学研究,堪称政策法哲学的典型。

责任编辑:孙国东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