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是分析系争案型。系争案型是拟纳入规定法定案型的既定规范调整的现实案型,在当然推导中需要与法定案型进行轻重比较。如上所述,判断轻重的标准是行为后果。而行为后果的轻重,则需通过系争案型与法定案型的手段强弱、数量多寡以及善恶深浅等主客观诸方面来评判的。所以系争案型的分析内容,就是与法定案型事实构成相对应的主客观诸因素。比如刑法上的法定案型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等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而特定的法定案型尤属于其自己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具体分析系争案型时,就要对照法定案型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将系争案型的主客观事实要素予以逐一列出。 第三步是比对两种案型。前两个步骤是行为后果比对的基础步骤,最后需要通过比对系争案型与法定案型才能作出出孰轻孰重的判断。这里包括这两个小步骤:一是两种案型的事实要素比对;二是基于前一步比对两种案型的行为后果。在这两个比对当中,事实要素比对的目的在于提供判断行为后果轻重的根据,而只有行为后果才是判断轻重的标准。通过比对两个案刑的行为后果,就可以确定系争案型是否能够纳入既定规范予以调整。上已提及,以行为后果作为轻重判断的标准,实际蕴含着的价值评价。法定案型的价值评价体现为既定规范的法律效果,而系争案型的价值评价则蕴含在其行为后果的轻或重的评判之中。 为便于把握并完善本文内容,现将笔者的基本观点概括为如下要点:其一,系争案型与法定案型的性质相同,是系争案型通过当然推导纳入既定规范与法定案型一体调整的前提条件。缺此条件,即无当然推导可言。其二,案型是否同质,取决于系争案型与法定案型所侵害或贡献的法益是否同一,而且这需要在规范目的的指引下加以衡量。其三,轻重判断以系争案型与法定案型的行为后果为标准,而行为后果需要通过系争案型与法定案型的手段强弱、数量多寡以及善恶深浅等主客观诸方面来评判。其四,轻重判断可划分为选定基准案型、分析系争案型和比对两种案型等三个步骤,而现实操作中则须“目光往还流转”。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余文唐,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福建莆田中院专家咨询员,“1989-2008年全国法院学术研讨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通讯方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351100;手机:13905940207;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