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方式和效果,能否达到原告预期的效果,都是未知的。 4、确认违法或无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原告诉求是要求撤销,而法院判决结果是确认无效,与诉求不一致。二是判决确认无效后,又涉及是否赔偿,赔偿金额等争议问题。 5、判决变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如果法院判决的变更结果未达到原告的预期期望值而不服,是否能算解决了行政争议。 6、判决撤销。《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在判决撤销后,又可能涉及是否赔偿,赔偿金额等争议问题。 二、关于诉讼功能定位的建议 行政司法公裁在借鉴民事司法公裁的同时,在审理和评判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争议的特点,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客观公正评价。如果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 等裁决,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则作出维持裁决,依法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以,司法公裁的功能和目的应当为保障、监督和维护三个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将《行政诉讼法》(为匹配司法公裁,笔者暂时拟称改革后的法律为《行政争议司法公裁法》)第一条进行适当修改:为规范行政争议诉讼行为,保障行政司法公裁院及时、客观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公正裁决行政争议,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原文: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