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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②: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的认定_王小锋律师18799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9 发布时间:2017-07-20
摘要:导读: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原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了两款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

导读: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原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了两款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细化、规范了司法审判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尺度。本期法信小编围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案例和专家观点,对夫妻一方从事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的情形进行说明,仅供读者参考。

夫妻一方从事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法信 ·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法信 · 相关案例

1.夫妻一方用于赌博及其他不正当消费的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荣功成与熊明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即夫妻共同生活,作出准确认定,以实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公平保护。夫妻一方举债目的是用于赌博及其他不正当消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夫妻另一方未分享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172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6期


2.夫妻一方违法经营引起的债务,配偶不明知或明确反对的应该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马高波诉王冬英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案号:(2006)内法民初字第37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



法信 · 专家观点

1.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

答: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现实中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主张修改、暂停适用或者废止第二十四条观点所列举的情况,如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置夫妻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情妇等目的恶意举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用第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因此,司法审判中未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的判令夫妻一方承担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当然,审判中还有个别受案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能提出反证的情形下,就简单将上述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在执行阶段不当引用第二十四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然与第二十四条作为司法审判标准、不适用于执行阶段的基本属性不一致。这不但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造成部分社会公众误解。

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为了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通知”。

(摘自:《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维护健康诚信经济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17年2月28日)


2.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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