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绿补种”创新推进了修复性司法长效机制的建设,实现了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 日前,据媒体报道,近年来,福建三明市两级法院坚持“惩防并举、重在修复”理念,对破坏生态案件不是一判了之、一罚了之,而是创设生态环境司法生态修复制度,按照修复的成果对其依法酌情从宽处理,既惩罚了犯罪,又保证受损生态得到修复。5年来,三明市两级法院责令568名被告人“复绿补种”面积11061.19亩,被毁林地复绿率达100%。此外,在推广“复绿补种”的基础上,三明市两级法院还继续延伸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适用范围和领域,从传统的涉林延伸至涉水、涉地、涉矿等领域。 过去,在农村“谁烧山谁坐牢”“谁盗伐滥伐谁坐班房”这样的警示标语随处可见,但就其实际意义来说,让盗伐滥伐或是烧山的人锒铛入狱固然解气,可被烧毁的山林也许就白白晾在那里,因无人理而逐渐荒了。“复绿补种”的新司法理念适应了社会发展要求:一是创新推进了修复性司法长效机制的建设。通过刑事司法与林业行政执法有机衔接,明确将修复性司法理念引入涉林刑事犯罪案件审理中,全面建构审前调研、审中裁量、判后回访的多层次生态修复补偿机制,使补种补栽行为常态化、规范化。 二是实现了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三明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推广宁化县法院做法,建立“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以定点补栽补种树木区域为依托,将补栽补种点作为执行裁判结果的警示教育基地。通过集中统一划定的补种点设立醒目警示牌,既完成了补种林木行为,又植入法治文化,宣传刑法、林业法等法律法规,达到以个案警示去影响更多群众遵纪守法爱护森林,在更大范围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是探索建立起环境资源案件联动长效机制。为巩固和完善这一做法,三明中院与该市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联合制定出台《林业刑事案件生态复绿管护若干规定》。在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或被告人与林业部门指定的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由公检法等部门下达“植树令”与“管护令”,责令其对所破坏的山场或指定区域进行复绿、管护。由于新种植的树木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保证存活率,需专人养护,法院审结案件后,与林业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犯罪行为人的补种、恢复等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惩罚措施执行到位。 总之,三明市两级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时,注重加强恢复生态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在涉林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探索引入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创新采用劳役代偿、“复植补种”等修复性判决方式,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引导犯罪行为人积极修复因其犯罪行为受损的生态环境,既实现了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实现对环境的修复。再辅以典型案件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和保护的影响力度,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的司法功能,切实为 “绿色发展”建设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值得点赞和借鉴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