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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林区:公安局里的"检察官办公室"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发布时间:2017-07-19
摘要:检察室动态 正义网黑龙江7月14日电(记者韩兵 通讯员鲍禹 崔伟)2017年4月的一天,派驻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照常开始了他们的工作,在这一天的案件讨论会上,一起非法捕猎、杀害濒危野生动物案引起了检察官们的关注。经了解,他们认为
检察室动态  正义网黑龙江7月14日电(记者韩兵 通讯员鲍禹 崔伟)2017年4月的一天,派驻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照常开始了他们的工作,在这一天的案件讨论会上,一起非法捕猎、杀害濒危野生动物案引起了检察官们的关注。经了解,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身上可能存在着更大的隐案,于是决定对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多次依法搜查犯罪嫌疑人住所,搜查出大量作案工作和多种动物皮张、骨肉和内脏等。最终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共捕杀国家一类保护动物紫貂25只、国家二类保护动物黑熊1只、松鼠3只、野猪4头。   2017年3月30日,全国首批派驻林区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在黑龙江省林业公安系统成立。自此,林区两级院的员额检察官们开启了每个工作日上午轮流到公安局办公的模式,接受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证据、法律适用及司法解释等方面提出的指导、咨询需求,主动介入引导侦查、参与现场勘验检查、参加案件讨论等,成了派驻检察官们的新日常。三个月以来林区检察机关派驻公安局检察官办公室已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95起。这些案件中既包括重大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这类破坏生态资源情节严重的案件,也包括故意杀人、贩卖毒品及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接受业务咨询、特定案件提前介入、刑事撤销案件备案审查、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实时监督及与公安机关联合下发刑事案件质量评查通报”,检察官办公室的这五项职责均是围绕构建以“公诉为主导、证据为核心、庭审为中心”刑事指控体系所设立,围绕这一工作主线,通过构建诉侦全方位协作观,逐步建立起更适应诉讼制度改革、更注重诉侦配合、更加高质高效的“大控方”追诉格局。   4月17晚,双鸭山林区检察院派驻公安局检察官接到公安机关森保大队干警电话,称在双鸭山林业局某林场18林班发生火灾,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春整地焚烧桔杆的时候,由于风大将地边的树木引燃,造成大片林地过火,一些树木被烧毁,已经涉嫌犯罪,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被抓获。接到电话通知后,检察官办公室干警马上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在协商沟通后,启动提前介入程序,引导侦查取证。   以前,只有命案发生时检察机关才会启动提前介入机制,检察官办公室成立后,对派驻检察官介入案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案件、破坏生态资源犯罪情节严重案件等七大类案件,并明确介入后参加旁听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随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参加公安机关法医人员对尸体的解剖检验等十项工作职责。   林区检察系统有23个基层检察院,分布在黑龙江省23个国家林业局内,所辖总经营面积达10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22%。国有林业用地面积2076万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550万公顷,占全国国有林区森林总面积的26.6%。国有林区森林总蓄积达15亿立方米,占全国国有林区总蓄积的20.5%。肩负保护如此大规模生态资源的历史使命,以检察官办公室为抓手,围绕“服务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这条主线开展检察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   2017年5月,桦南林区检察院驻公安局检察官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2015年以来涉林案件进行了全面评查。   评查中,一起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和一起非法捕杀野生林蛙的行政处罚案件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显示,对这两起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因分别是“人工种植的水曲柳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蛙属两栖动物,不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内”。检察官凭借多年办理涉及野生动植物案件经验及对当地水曲柳人工种植情况、林蛙人工养殖情况的了解,感到这两起行政处罚案件有可能构成犯罪。   随后,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发地点资源档案、核查鉴定意见,发现涉案水曲柳非人工种植而是天然萌生,而另一起案件中行为人非法猎捕的450只林蛙也属于野生林蛙,且远远超过了立案数量,达到了立案标准。就上述情况,派驻检察官经主管检察长批准,立即就这两起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13日对上述两起案件立案侦查。   4月27日,兴隆林区检察院派驻检察官在审查罗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扣押款物时发现,兴隆林业地区公安局在扣押赃款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未将扣押的赃款全额返还给被害人。派驻检察官就此情况启动了监督程序,及时向兴隆林业地区公安局下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五天后,公安机关将该扣押款项返还给了被害人,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到检察官办公室。   “以前办案过程中,遇到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明确的情况,经常是到检察院请教、探讨,现在不一样了,检察官每天来局里办公,有拿不准的问题爬一层楼梯就可以解决了,有检察官为我们把关,心里更有底气,效率也更高了。”基层公安局一线办案干警这样说。   为保证工作质效,林区两级检察院选派的驻公安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都是两级院公诉和侦查监督部门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对驻公安局检察官们来说,他们不仅是在公安局多了一间办公室,更密切了公检两机关在刑事案件侦办领域的配合,工作的有效开展,必然需要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最终能够形成合力也得益于“引导不主导、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工作的原则。   清河林区检察院驻公安局检察官办公室成立后,公安机关各执法大队定期向检察官办公室报送的“刑事案件受、立、破案报表”。   在一次查看报表中,检察官得知一起盗伐林木案件在受案后很长时间内未进行立案侦查,便详细询问了案件具体情况。原来涉案人砍伐的均为风倒木,侦查人员认为法律未明确规定砍伐风倒木构成盗伐林木罪,故未做立案处理。   了解案情后,检察官主动联系林业局森林调查部门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同来到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引导公安干警调取、固定证据,并查阅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终认定无证采伐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例如火烧木、风倒木均应以盗伐林木罪处罚,故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的目的在于提高刑事案件侦办质量与效率,进一步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以及加大庭审指控力度,现在看来,收效明显。据统计,检察官办公室成立三个月来,林区两级院驻公安局检察官办公室共接受公安机关法律、案件咨询338次;由检察官办公室发起召集联席会议77次;参加公安机关案情讨论会124次;提前介入案件95件,向公安机关发《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意见书》78份,提出引导侦查意见294条;参加案件现场勘验、检查54次;出席尸检现场5次;审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9件,提出纠正意见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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