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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一律7天的刑事拘留期合法吗

来源:曾经检察官 作者:曾经检察官 发布时间:2017-07-07
摘要:公安机关一律7天的刑事拘留期合法吗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也不论是否满足羁押的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一律拘留满7天合法吗?提出这个问题,似乎是太小儿科。即使你没有学过法律,也可以问一下“度娘”。“度娘”可能这样告诉你: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
公安机关一律7天的刑事拘留期合法吗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也不论是否满足羁押的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一律拘留满7天合法吗?提出这个问题,似乎是太小儿科。即使你没有学过法律,也可以问一下“度娘”。“度娘”可能这样告诉你: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可以包括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有三种情况:①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一般案件(排除审查逮捕时间外),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期限不超过7天;③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一个非法律人士,了解以上就足够了。不过,如果你从事法律职业——比如刑事警察、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仅仅停留在那样的层次,也许是不称职的。以公开的判决为据,信手拈来看一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些案例:①被告人向X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XX年10月14日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②被告人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XX年2月4日被XX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看守所。XX人民检察院于XX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③被告人林XX,......。因本案于XX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XX看守所;④被告人余XX,......。因本案于XX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XX看守所。简要概括之:案例①中的被告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自拘留时起至被取保候审日,刑事拘留时间为7天;案例②中的被告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到审判之日一直处于刑事拘留的羁押状态(至少判决书是这样显示的)超过20余天;案例③中的被告人,至被逮捕之日,刑事拘留时间为14天;案例④中的被告人,至被逮捕之日,刑事拘留时间为37天。有问题吗?上述有的案例在我看来就是这样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针对不同案件的性质对刑事拘留的条件、适用对象、时限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撇开其他问题不谈,其中的“7”日、“30”日(排除审查逮捕期限)等期限,从相关立法精神或规定内涵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所谓7日、30日的拘留期应该是针对“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来看看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89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127条(第一、二项):“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这些规定前后连贯分析,逻辑关系应该如此:对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审查(讯问是审查的措施之一)→拘留后的3日内,(至迟不超过3日)公安机关应当得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判断→对于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延长一日至四日是在判断需要逮捕的基础上,特殊情况下——如进一步补充证据后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时间的延长,且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注意:是提请审查批捕时间而非判断是否需要逮捕时间的延长),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如果上述分析成立的话,那么,问题来了:案例①中的被告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主刑只可能是拘役——而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即明确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需要逮捕”,也就不存在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特殊情况而延长拘留时间。也就是说,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条第二项之规定,因不需要逮捕,公安机关应依法在3日内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被告人被刑事拘留7天中的4天难免“违法”之嫌;案例②中被告人的刑事拘留也许就更离谱了。同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直至审判之日一直处于刑事拘留的羁押状态(判决书中并未叙述有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比如取保候审后因违反规定而被逮捕,如果有,判决书不应该遗漏)。这其中,即使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日内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那么,对公安机关管辖侦查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吗?案例③中的被告人,至被逮捕之日,刑事拘留时间为14天,表面看似乎并无问题。但基于公安机关可以拘留7天的惯性认识,加之《刑事诉讼法》仅有“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无具体程序明示的要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规定也就常常被选择“遗忘”。至少在一些案卷中,“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审批程序缺失时而会被发现;案例④中的被告人,刑事拘留时间为37天。因为系长时间的拘留,形式上的程序要求一般能够得到满足。的确,《刑事诉讼法》等并未限制公安机关将拘留期限用满用足至7日,也就算“延长一日至四日”是进一步判断是否“需要逮捕”的时间,那么,危险驾驶案件需要进一步判断吗?基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道理,我国法律并无对公安机关在任何情况下(特别是对不需要逮捕案件)可以延长拘留期限的授权,对那些并不符合逮捕羁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任意顶格时限拘留实为权力的任性。因为拘留也是一种特定或紧急情况下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很多国家对此在“实体”上从严的同时,从时限方面也对拘留的时间给予了“最短”化的要求。例如,在美国,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将其毫不延迟地带至治安法官面前,由治安法官决定羁押还是释放;即使在侦查机关权力较大的法国,警察自行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也不能超过24小时,如果需要延长拘留时间,必须经检察官授权同意,但最多也只能延长24 小时。一律7天的拘留期,我们还能说都是合法的吗?PS:听说,检察机关经常因为监督公安机关侦查违法这一考核指标缺乏线索而苦恼;还看到,“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定。也不知一律7天的拘留是否可以在今后得到一定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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