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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制度探析_海宁小状(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09
摘要:对于第一种案件杨教授认为,“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只具有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性质并未超出民法或其他刑法前置性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无需进入到刑法领域进行评价的案件,此时应当遵循‘

对于第一种案件杨教授认为,“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只具有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性质并未超出民法或其他刑法前置性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无需进入到刑法领域进行评价的案件,此时应当遵循‘先民后刑’或者‘有民无刑’的破解方法和处理原则。”[5]对于第二类的具有包含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杨教授指出,“案件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内中形成的刑民交叉所具有的相互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属于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此时就应当遵循‘先刑后民’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破解方法和处理原则。”[5]对于第三种刑民并列的类型,杨教授提出“案件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内中形成的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横向的、处于同位并列状态的关系,此时就应当确立‘刑民并行’的破解方法或者遵循‘桥归桥、路归路’的处理原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解答,问题2: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享有股东权利的,能否确立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在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时,应遵照意思主义原则,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实际履约行为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确认股东资格应坚持实质要件优于形式要件,登记材料仅具有一般证据的效力。

2009年10月8日发生在扬州市区的一起车祸,二轮摩托车与小型客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俞某死亡,肇事司机潜逃,刑事程序一时无法开展,于是受害人家属委托律师起诉要求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观念”的反思与批评》法治研究,201 4年第9期,第66页。

笔者刚刚接手的一个故意轻伤害(一级)案件,起因是犯罪嫌疑人发现被害人在赌钱过程中“出老千”,打架过程中双方都有损失,但在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被害人获赔28万多,这个数字不可能是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协商的结果,假使没有刑法的威慑力,哪个加害人愿意多赔那么多钱呢?

著名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受害人母亲获赔113万,当时就引起社会大量的质疑和吐槽声。

见最高法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2015-2016》第2条。

见最高法最新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意见16条(2015-2016》第15条。

以往恶意欠薪事件大多发生在私营企业,2016年全国两会上,黑龙江龙煤集团的“欠薪事件”备受关注,对于国有企业认定恶意欠薪似乎鲜有耳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一不利的证据。”

为什么牟其中出狱后,北京门头沟新桥大街的264套房子才成为热议呢?也是“先刑后民”的后果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314条第1款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31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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