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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制度探析_海宁小状(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09
摘要:三、推行刑民交叉案件在不同维度内的并行处理的模式 1 .“刑民并行”模式推行的基础 耶稣在回答如何处理宗教与世俗政权的关系时说“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如果借鉴西方文化的分权而至,遵循法律调整对象

三、推行刑民交叉案件在不同维度内的并行处理的模式

1.“刑民并行”模式推行的基础

耶稣在回答如何处理宗教与世俗政权的关系时说“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如果借鉴西方文化的分权而至,遵循法律调整对象之不同、运用标准之差异,刑事民事程序独立运行,分案审理显然是水到渠成的。刑民并行模式不是一种全新的理论,只是在应用范围上学者设定了特殊的条件。例如杨兴培教授对刑民交叉案件分类的第三种就设定“刑民并行”的破解方法,杨教授认为同位并列的两个法律关系应当刑归刑,民归民,并行处理,无须刑等民或民等刑。也有学者针对特殊类型的具体案件提出“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诸如集资诈骗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据诈骗类等案件。笔者归纳总结后认为,学者们设定的条件均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刑民交叉案件引发的刑事和民事审理的结果不会产生矛盾,互不影响审理结果。主要有两种典型的情形,一种是刑民责任主体是不同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已经为最高法所认可;另一种是刑民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最高法认为,“民、刑分属不同法律事实的,民、刑并行。从刑民交叉案件形成的原因及刑民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方式、目的等来看,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并行调整是有理论和实践基础的,可推而广之,扩大到所有刑民交叉案件的适用。

2.“刑民并行”模式的程序性设定

刑民并行、分案审理具体到司法实务中该如何操作也是不得不面对的难题。过去的司法实践,对刑民并行的程序性规定也有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该规定对于处理存单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与之相关的刑事法律关系明确提出了可以“刑民并行”的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该规定虽然是针对某种特定情形提出了并行处理的方式,即主体相同,法律事实不同,应当分开审理,但是对其他情形没有作出规定,不能作为普遍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民并行”的原则性规定。

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程序所追求的不同法律效果来分析,民事诉讼的法律效果在于权利救济,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一种补偿性的体现,刑事诉讼的法律效果在于惩罚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惩罚性和威慑性的功能。曾经只是纯粹民事或行政领域内的法律关系,随着维稳工作和弥补法律先天不足的需要,刑法因此而特别增设,比较受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个罪名是典型的凸显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刑法规范,它的威慑性功能更重一些,主要是针对恶意的行为,即在劳动保障相关部门法对行为规制未果时才交由刑法处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先民后刑”的做法,但在具体操作中“刑民并行”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刑事介入的最大用处是帮助追回转匿的财产分,进而偿还所欠劳动报酬,对责任人定罪入刑并非是最终目的。借鉴“恶意欠薪”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模式,在民事权利救济方面,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二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三向法院起诉,可以并存的选择,对应地可以多种途径启动刑事程序,可以由劳动监察部门确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在法院执行阶段可以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而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另外,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景气,本地几乎每年年底都有不少的企业主“跑路”,政府处理该类事件中往往很快联动,启动刑事程序,出动警察抓人,而这对民事部分处理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在程序的启动上,或民或刑均可。

刑民交叉案件“刑民并行”的处理模式根据启动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民事审理在先,刑事立案后,在涉及到经济纠纷时民事救济程序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的,刑事处理中可以重复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措施,但在财产处理上应当保障民事权利优先获偿或者刑事程序保障民事权利为先。也就是说,如果刑事程序结束在先,民事程序尚在进行中的,民事部分的保全措施不应受影响。第二种情况是刑事立案在先,民事程序启动在后,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后,应当保障民事审判不受影响,在民事纠纷领域,诉讼当事人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如果犯罪嫌疑人需要法律帮助应当为此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在财产刑量刑以及侦查阶段的追赃措施方面,注重财产的追回和保全措施,不宜急于处理,可待民事案件审理结果后再行处理。第三种情况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几乎同时启动,如果针对不同的主体,且主体间没有牵连关系的,那么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自顾自走没有问题,证据材料重合的情况下标明原件出处,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也完全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到其他部门调阅、复制。如果针对同一主体或不同的主体但有牵连关系的,例如私营企业的恶意欠薪案中,由于民事和刑事案件针对的主体是不同的,但往往造成恶意欠薪的责任人就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有权代表单位作出决定的或令单位应诉的就是这个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关键在于保障民事权利部分的财产处理,可以尝试财产暂予提存,刑事案件没有结果或者正在进行中也都不妨碍民事案件的审理,甚至可以让责任人参与调解,但调解的合法性应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处理部门审核。

3.“刑民并行”模式的实体操作设想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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